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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人須全部執證上崗

 

CCTV.com  2008年09月02日 09:15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證券時報  

    中國證監會就證券經紀人管理公開徵求意見

    證券時報記者 李巧寧

    本報訊 今後,證券經紀人須全部執證上崗。中國證監會昨日發佈《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草案)》,就該《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明確,證券公司可以通過公司員工開展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也可以委託公司以外的人員作為證券經紀人開展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但後者應當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形式進行,不得採取其他形式。依照《條例》,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一家證券公司的委託,在公司的授權範圍內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

    《草案》規定,證券經紀人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並具備《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條件。證券公司應當在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託合同前,對其資格條件進行嚴格審查。對不具備規定條件的人員,證券公司不得與其簽訂委託合同。

    《草案》特別指出,取得證券經紀人證書後,證券經紀人方可執業。關於業界關注的經紀人執業範圍,《草案》也予以明確,“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可根據證券公司的授權,從事如下活動:向客戶介紹證券公司和證券市場的基本情況;介紹證券投資的基本知識及開戶、交易、資金存取等業務流程;介紹與證券交易有關的法律、法規、證監會規定、自律規則和證券公司的有關規定;傳遞由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等。”

    《草案》明令禁止經紀人從事以下五大行為:代理客戶辦理賬戶開立、登出、轉移或者資金存取等事宜,或者操作客戶賬戶;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或者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的投資收益或者賠償客戶的投資損失作出承諾;採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或者違反規定洩露所掌握的客戶信息;損害客戶利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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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韓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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