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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將獲法律支持

 

CCTV.com  2008年08月26日 08:39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上海證券報  

  保險法將明確保險資金可以投資不動産。

  昨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草案)》的審議意見認為,國務院提請審議的保險法修訂草案內容比較全面,措施總體可行,建議經常委會審議修改後,儘早頒布實施。修訂草案適當拓展了保險資金運用渠道,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有了明確的法律地位。

  由於現行保險法規定的保險資金運用形式比較狹窄,考慮到保險資金運用既要滿足行業和基金髮展的需要,又要兼顧安全和穩健原則,修訂後的草案將現行規定的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修改為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增加了規定保險資金可以投資不動産。

  保險專家郝演蘇接受採訪時表示,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等,目前一些保險公司已經做了探索。從法律上將此明確下來,為今後保險監管部門出臺相關辦法量化規範管理,都是非常有意義的。

  按照審議意見,為了防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增加規定國務院保險監管機構按照穩健、安全和保值增值的原則,制定保險資金運用的管理辦法。

  此次保險法修改草案還借鑒商業銀行法、證券法,規定保險業和銀行業、證券業、信託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保險公司與銀行、證券、信託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除外。同時,刪除了現行保險法中關於“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於設立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用於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的規定。這從法律上為保險業“金融混業”留出發展空間。

  25日還提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擬新增條款,嚴厲追究金融從業人員“老鼠倉”行為的刑事責任。這一新增條款規定: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經營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交易活動,或者建議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處罰。

  根據這一條款,“老鼠倉”行為當事人可被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將被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記者 盧曉平 謝曉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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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金文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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