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證券時報報道昨日上午是決定東星航空命運的關鍵時刻,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聽證會,聽取各方關於重整東星航空的意見和建議,以判定東星航空是否能夠進入破産重整程序。會上,破産管理人的態度有所轉變,表示管理人應當保持中立、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在昨日的聽證會上,包括中國航油、鄭州新鄭機場、東星國旅在內的各家重整申請人以及由武漢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官員為主體組建的破産管理人都發表了各自的意見和建議,觀點的交鋒比較激烈。
針對東星航空是否具有重整價值的問題,管理人認為,東星航空已經嚴重資不抵債,是一個大窟窿,因而已經沒有重整價值。而中國航油等各家重整申請人一致認為,東星航空具有巨大的重整價值。因為東星航空的航空運輸經營權、航線、時刻、飛行員以及長期形成的客戶市場資源,只有通過重整在持續經營的條件下才能發揮作用,在破産清算程序中,該部分核心資産因其不能轉讓而無法體現任何價值和作用;同時,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不僅符合國家的現行産業政策,而且具有良好的市場發展前景。至於東星航空現在所欠的債務,在進入重整程序後,可以通過協商談判讓步以及債轉股等方式,大大降低重整後東星航空的債務負擔,使其得以輕裝上陣。
中國航油的代理律師尹正友認為,雖然管理人的很多成員的身份是武漢市的政府官員,但在東星航空破産程序中,他們就是東星航空的破産管理人,而破産管理人工作的首要原則就是債務人財産價值最大化,進而實現債權人利益最大化。
與此同時,管理人的態度也發生了轉變。管理人的代表在聽證過程中也表示,管理人應當是保持中立,應當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對於中國航油等申請人是否具有重整東星航空的資格問題,中國航油等各家重整申請人認為,第一,債權人申請重整,並不一定追求要控股新的東星航空,除非控股是成功實現重整所必需。第二,民航總局《國內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試行)》的規定,旨在禁止相關直接投資行為。對於債轉股,特別是在破産重整程序下為了減少損失而不得以出現的參股,是否也需要限制,還需要認真研究。第三,根據民航總局相關規定,在主管部門不能及時給出明確意見的情況下,重整申請人仍然可以通過另行設立控股公司或引進並支持第三方公司介入等方式,實施對東星航空的注資和重整。
尹正友還表示,中國航油及其股東單位已經向武漢方面表達了要求重整東星航空的明確態度。中國航油將會根據經過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並獲得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計劃草案,提供東星航空重新起飛所需的包括資金在內的各項資源。 記者 張 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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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肖成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