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試行)》(2004年7月1日起施行),針對創業板IPO申請的行政許可大致要分三步:受理、審查、決定。相關條文如下:
受理——審查部門需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需要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的,審查部門應當自受理部門出具申請材料接收憑證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提出全部補正要求。審查部門不得多次要求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自補正通知發出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提交補正申請材料。(第十七條)
受理部門負責接收、登記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的補正申請材料,並於接收當日送轉審查部門。(第十八條)
審查部門應當自受理部門出具申請材料接收憑證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或者接收全部補正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請決定,逾期不作出決定或者不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的,自出具申請材料接收憑證之日起即為受理。(第二十二條)
審查——審查部門在審查申請材料過程中,認為需要申請人作出書面説明、解釋的,原則上應當將問題一次匯總成書面反饋意見。確需由申請人作出進一步説明、解釋的,審查部門可以提出第二次書面反饋意見,並要求申請人在書面反饋意見發出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回復意見。
申請人的書面回復意見不明確,情況複雜,審查部門難以作出準確判斷的,經中國證監會負責人批准,可以增加書面反饋的次數,並要求申請人在書面反饋意見發出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回復意見。(第二十四條)
決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第四十七條)(馬婧妤)
相關鏈結:
責編:龐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