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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知情仍代言假藥以共犯論處

 

CCTV.com  2009年05月30日 10:5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南方日報  

  兩高公佈辦理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司法解釋 今日起施行 明星知情仍代言假藥以共犯論處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式公佈了《關於辦理生産、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將於今日起正式施行。同時,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昨日上午邀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對新的司法解釋作出相關介紹。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在會上介紹,近年來,生産、銷售假藥、劣藥違法犯罪行為比較嚴重,發生了多起生産、銷售假藥、劣藥犯罪的大案,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藥品行業的整體發展和市場正常秩序。隨著形勢發展,為強化法律適用,有必要對生産、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問題專門出臺司法解釋,以滿足打擊此類案件的需要。

  明星代言假藥將追刑責

  《解釋》中規定了為生産、銷售假藥、劣藥的犯罪分子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的行為,例如郵寄、廣告行為等,以共犯論處。熊選國對此表示,假藥、劣藥廣告行為一直以來都是老百姓反映十分強烈的問題,那些明知他人生産、銷售假藥劣藥而在各種媒體上為它提供廣告的宣傳活動,在群眾中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為了使老百姓免受假藥、劣藥廣告的誤導和侵害,於是在此次《解釋》中將廣告行為專門列舉出來,作為共犯來打擊。對於假藥、劣藥的廣告等宣傳行為,今後將加大審查力度和打擊力度,進行更嚴格的審查和更嚴厲的懲處。

  在此次頒布的司法解釋中,明星明知是假藥仍為其代言,也將被界定為共犯,追究刑事責任。熊選國解釋,對於明星的代言行為,如果他是明知他人生産、銷售假藥、劣藥,符合《刑法》規定,作為共犯處理是可以的,但這個前提很重要。

  深圳市蛇口人民醫院醫師覃純初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經常代言的影視明星們,代言必須為百姓的生命健康和安全負責。尤其是藥品,明星代言前必須先審核,弄清楚産品是否合格合法,代言的明星必須自覺承擔起社會責任。此次司法解釋將明星代言問題做出規定,將進一步規範藥品市場。

  是否知情難以界定

  齊二藥受害人的代理律師陳北元指出,《解釋》的出臺有利於威懾假藥劣藥生産主體,提高法律震懾力,也是對當前較為混亂的藥品市場的一種治理措施,能為假藥案件提供法律依據。

  同時,他也指出,《解釋》還不夠完善,需要在司法實踐中進一步細化。例如“齊二藥”案,該藥廠的採購和生産,廠長等都知道藥品原料不合格,還繼續生産,應該屬於故意生産、銷售假藥行為。但為何不是以生産、銷售假藥、劣藥罪名將其定罪,而是重大責任事故罪呢?關於罪名的認定都還有待細化。

  熊選國對此也做出了解釋,生産、銷售假藥罪,首先要知道是假藥。“知道或應當知道”是主觀的東西,司法實踐中“知道”一般是指行為人的供述或者有關的證人證言,都證明他是知道的,這當然就是“知道”。但有些行為人明明知道是生産假藥,但不承認、不供述,就要靠客觀證據來證明他是知道的。所以“應當知道”實際上是通過客觀證據來判斷。“舉一個例子,《解釋》中有一條‘沒有或者偽造藥品生産許可證或者批准文號,且屬於處方藥的’,作為廣告來講,你知道它沒有批准文號,而且是處方藥,那我就可以認定你是知道的。”

  □主要內容

  《解釋》規定了生産、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認定標準;生産、銷售假藥罪的其他兩個量刑幅度的適用標準;生産、銷售劣藥罪的兩個量刑幅度的適用標準;醫療機構實施的銷售假藥、劣藥行為如何定性處理;以生産、銷售假藥罪、生産、銷售劣藥罪共犯論處的情形;競合犯罪的處理;特定時期生産、銷售特定假劣藥從重處罰;司法解釋的效力等。 

  (一)修改生産、銷售假藥罪“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認定標準,增加了沒有或者偽造藥品生産許可證或者批准文號而生産處方藥等情形,使認定生産、銷售假藥罪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對假、劣藥造成的危害後果新增了器官組織損傷、功能障礙的規定,基本解決了司法實踐中認定困難的問題。

  (三)規定了醫療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藥、劣藥而使用或者銷售,以銷售假藥罪、銷售劣藥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規定了為生産、銷售假藥、劣藥的犯罪分子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的行為,例如郵寄、廣告行為等,以共犯論處。

  (五)規定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發生時期,生産、銷售用於應對突發事件藥品的假藥、劣藥的,依法從重處罰。(記者/楊大正 實習生/胡少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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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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