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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家:明星虛假代言不屬立法空白

 

CCTV.com  2009年05月02日 09:19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法制日報  

圖為范偉代言的28商機網廣告。(資料圖片)

  明星虛假代言不屬立法空白

    “28,28,咔咔就是發”,電視熒屏中范偉耳熟能詳的廣告詞曾喚起了多少人的創業夢。然而隨著媒體的曝光,人們終於發現,這僅僅是一場夢,一個商家挖下的大大的“坑”。

    央視《經濟半小時》欄目近日曝光了28商機網、U88招商網和3158三家發佈加盟連鎖信息的網站涉嫌發佈虛假信息。這三家招商網站的代言人范偉、王剛、張鐵林也成為繼趙本山代言蟻力神、郭德綱代言藏秘排油之後最新一批陷入“代言門”的明星。

    >>>央視《經濟半小時》欄目曝光明星虛假代言(視頻)

    明星代言廣告到底需要承擔什麼義務?遇到虛假廣告究竟該不該承擔相關責任?記者專程採訪了兩位法學專家。

  明星必須銘記審慎注意義務

    “明星代言行為不是一般的表演行為,而是利用自己的知名度和大家的特別信任,以明星的身份代言。明星對公眾負有高度的誠信義務和審慎的注意義務。”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衛國開門見山地表明了自己的態度。

    鄧婕就因三鹿事件被重慶老太太起訴,劉嘉玲因代言SKII惹上官司,馮小剛由於代言某樓盤被業主起訴……近些年來,隨著越來越多的明星做廣告,不少明星深陷虛假“代言門”。

    一方是社會公眾高度關注的演藝明星,一邊是商家鉅額的代言費,明星代言到底需要承擔什麼義務?

    首都師範大學副教授吳高臣認為,明星在代言的時候,不應該只考慮自身的經濟收益,更應該考慮到社會利益,明星在實現自己經濟利益最大化的時候,必須考慮給社會帶來的經濟、文化等多方面的影響。這不僅是明星自我價值的實現,同時也是社會公眾對明星價值的合理期待。

    “從明星和廣告商的關係來講,明星具有審查、監督廣告內容的義務。”吳高臣告訴記者,明星的廣告宣傳行為是一種有償的商事代理行為,基於這種代理行為,明星具有比普通公眾更高的注意義務,有義務審查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同時應該對被代理方,即廣告主進行必要的關注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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