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明星的代言行為,如果是明知他人生産、銷售假藥、劣藥,符合《刑法》規定,也應視作生産、銷售假藥、劣藥共同犯罪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昨天在國新辦發佈會上説。當天,最高法和最高檢公佈了《關於辦理生産、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發佈假藥廣告可究刑責
【解釋原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生産、銷售假藥、劣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産、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産、銷售劣藥罪等犯罪的共犯論處:提供資金、貸款、發票等;提供生産經營場所、郵寄等便利條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
【權威解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表示,不管是非法廣告,或者其他廣告形式,只要為假藥、劣藥提供廣告宣傳,都將可能以生産、銷售假劣藥罪共犯被究刑責。究刑責的前提是製作發佈廣告者明知宣傳的藥品是假、劣藥藥品。
對於明星代言藥品問題,熊選國説,從司法解釋角度來看,首先還是提供廣告宣傳這樣一個行為的定位問題。根據《刑法》的規定,生産、銷售假藥、劣藥犯罪,是故意犯罪,構成共犯是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生産、銷售假藥、劣藥為前提的。“所以對於明星的代言行為,如果他是明知他人生産、銷售假藥、劣藥,符合《刑法》規定,作為共犯處理是可以的”。
突發事件時期將從重處罰
【解釋原文】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發生時期,生産、銷售用於應對突發事件藥品的假藥、劣藥的,依法從重處罰。
【權威解讀】熊選國表示,在自然災害、公共突發事件這個特定時期,生産假藥、劣藥更是直接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不僅危害個體人員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對於整個救災、搶險工作産生直接的危害,所以要依法從重處罰。他相信,這個規定會增強防控甲型H1N1流感病毒、保障藥品安全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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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玉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