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漸近。針對市場上出現的“融券交易=賣空交易”的理解,熟悉此項制度設計的有關權威人士表示,融資融券交易與賣空交易是有區別的,“融券交易”並不等於“賣空交易”,我國尚未建立一些境外市場上存在的賣空交易機制。現階段,我國市場上的融券規模將遠遠小于融資規模,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推出後,市場料將主要表現為資金量增加。
不可簡單理解融券為賣空
有關人士介紹説,一些國外市場上存在的“賣空”機制,含義是指投資者如預期未來證券價格將會下跌,則在手中沒有證券的情況下,先進行賣出交易,而後再借入相關證券。而我國即將推出的業務試點中的融券交易,則要求投資者先借入股票再賣出,賣出的前提條件是投資者證券賬戶中要有真實股票,不得先賣空,再借入。
同時,一般意義上的賣空行為,必須得到交易機制的允許。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賣空交易機制,即使在融資融券試點推出後,暫時也不會建立這種交易機制。“例如,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投資者從事證券賣出交易時,其賬戶中一定要有真實的股票。在沒有真實股票的情況下,不能進行賣出交易。”“我國的融券交易,要求投資者在有抵押、交納一定數額保證金的基礎上,按一定比例向證券公司借券賣出。”有關人士指出,這種交易雖然存在一定的賣空特徵,但因抵押擔保機制的存在,事實上類似于信貸行為,與一般意義的“賣空”決不可同日而語,也不意味著我國建立起賣空交易機制。
制度設計顯著區別於賣空
我國融資融券業務的制度設計,從標的證券範圍、擔保品範圍到交易規則,均顯著區別於一般理解的賣空制度。有關人士表示,在現階段融券業務對市場的影響不大,不會出現大規模做空,融券規模將遠遠小于融資規模。如果將融券業務理解為看跌因素,將融資業務理解為看漲因素的話,那麼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推出後,融資將遠遠多於融券,看漲因素遠遠大於看跌因素。
具體來説,我國融資融券業務制度設計中,對擔保品、標的證券範圍和交易杠桿比例均有嚴格規定。其中,擔保品包括一部分可流通證券以及一定級別以上的債券等資産,計算擔保品價值時,需參照一定的折算率。就融券業務而言,可進行融券交易的標的證券範圍非常小,基本上限制在指數成分股之內。在交易杠桿比例方面,相關業務規則已經確立了50%的初始保證金比例要求,同時,隨著股票價格的波動,投資者還要滿足維持保證金比例130%的要求,在一定時期需追加保證金。另外,投資者向證券公司融券還要承擔利息,對融券者形成了一定的成本約束。上述制度設計,均對交易杠桿比例形成了直接和間接控制,融券做空交易的杠桿比例“很可能不到一倍”。
同時,在對試點券商資質進行評估時,監管部門重點關注了券商的凈資本指標,這意味著試點券商的資金較為充裕,很大程度上可以滿足融資需求;同時,由於在轉融通制度建立之前,只允許券商用自有證券開展融券業務,不允許券商相互借券,也不允許券商挪用客戶證券,因此,可用於融券的證券數量很少,客觀上也限制了融券業務的規模。
融券做空報價須高於前日價格
有關人士介紹説,為避免融資融券交易過程中出現市場操縱行為,監管部門設定了比較嚴格的監管規則,包括:融券做空的報價必須要高於前一交易日價格,交易所會對融券做空交易行為進行前端控制;單只股票融資融券的交易金額超過股票成交量25%時,要暫停該股票的融資融券交易,以限制投資者利用杠桿操縱股票價格;交易所可以在有明顯的市場操縱和賣空跡象的時候,自主調整保證金比例和擔保品折算率;監管部門還可以通過對證券公司進行窗口指導發揮導向作用;單個投資者買賣股票超過5%,要舉牌並遵守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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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金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