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日從商務部獲悉,商務部近日下發通知,規定商務部(原外經貿部)批准的外商投資企業,如新增投資總額及新增註冊資本屬於限額(《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允許類1億美元,限制類5000萬美元,以下簡稱“限額”)以下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此規定已自2008年8月11日起實施。
該通知還規定,限額以下(轉制企業以評估後的凈資産值計算)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設立及其變更(包括限額以下外商投資上市公司其他有關變更),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此外,外商投資有專項規定的行業、特定産業政策、宏觀調控行業繼續按現行規定辦理。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仍按有關規定報商務部審核。
通知要求,各地外資審批部門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政策要求進行審批,並及時向商務部備案。
搶 眼 新 聞
|
|
|
|
|
|
|
|
|
責編:金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