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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修訂為“金融混業”留出空間

 

CCTV.com  2008年08月26日 08:39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上海證券報  

  按照現行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僅限于財産保險、人身保險及其再保險業務。保險公司還禁止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鋻於目前這些規定已不適應保險業發展和國家養老、醫療及金融體制改革的需要,保險法修訂草案擬擴大保險公司經營範圍,為“金融混業”留出發展空間。

  保監會主席吳定富25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上對保險法修訂草案作説明時表示,當前,隨著國家失地農民養老保險、企業年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等不斷完善,保險公司參與了相關改革試點工作。實踐中出現的保險公司企業年金信託管理業務、第三方管理型健康保險業務等,尚未在現行保險法中規定。同時,隨著國家穩步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金融行業之間彼此滲透與合作也在逐漸加強,一些金融集團通過子公司實現了銀行、證券、保險的綜合經營。對此,均需要在法律上留出發展的空間。

  吳定富介紹,此次保險法修訂草案借鑒我國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國外有關立法,授權國務院保險監管機構根據社會經濟和保險行業發展的實際需要,核定保險公司從事養老金管理等“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

  據介紹,修訂草案貫徹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既定方針,但也註明“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刪去了現行保險法關於“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於設立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用於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的規定。草案還特別提出,三大金融監管機構和央行之間應當建立監管信息共享機制。

  單個股東凈資産不得低於2億元

  昨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提交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草案)》的審議意見建議,增加保險公司主要股東的資格條件,規定保險公司的主要股東應當具有持續經營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內五重大違法違規紀錄,凈資産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

  同時,還強化了對保險公司實繳貨幣資本的要求,將現行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公司最低限額內的註冊資本人民幣2億元必須是實繳貨幣資本,修改為保險公司的全部註冊資本必須是實繳資本。

  保險專家郝演蘇表示,這是為了防止以小投大,阻止一些不穩定的資金進入保險市場,利於保險行業長期健康發展。

  早在2006年1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吳定富就明確指出,保監會支持國有大中型企業及各類社會資金投資保險業。要鼓勵、支持和引導國有大中型企業及各類社會資金投資保險業,探索和研究銀行、郵政投資保險業。同年夏天,吳定富表示,社會資金投資保險業的熱情仍然比較高。今後要不斷完善市場準入制度,進一步加快保險市場準入步伐,引導資質良好的大型企業集團特別是國有大型企業投資保險業。

  目前,包括電力、航空、郵政等投資的保險公司已獲批准,並順利地開展業務。

  不過,在堅持優質資産投向保險行業的同時,保監會也在積極防止一股獨大等一家獨攬説話權的不利於公司治理結構優化的情況出現。

  中國保監會今年上半年再次公佈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送審稿)》,明確規定,除中國保監會批准的金融機構外,單個投資人(包括關聯方)投資保險公司的,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同一保險公司總股本的20%。保險公司投資人應當用貨幣出資,禁止用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産作價出資。禁止投資人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

  “照此計算,單一股東投資保險機構在正常情況下最多不會超過4000萬。”郝演蘇表示。

  據了解,除了對保險公司設立條件有明確規定外,對於保險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資格條件也做出了更加嚴格的規定。增加了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條件,規定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該正直誠實,品行良好,熟悉與保險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並在任職之前就取得保險監管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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