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名人代言廣告但無責任約束的種種問題,中國廣告協會昨天透露,由名人代言廣告的行為責任已納入了《廣告法》的修訂中,屆時有望對名人代言虛假違法廣告的責任做出法律規範。
侯耀華代言的10則違法廣告,近期被中國廣告協會作為違法代言的典型予以點名曝光,再次引起社會對名人代言責任的熱議。
中國廣告協會副秘書長楊洪豐指出,今年6月1日我國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一次以法律名義規定了代言人在虛假廣告中的責任。但是,在現行的《廣告法》中還未有相應條款。對代言食品以外的其他産品沒有相應規定。
“代言人應當就其代言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楊洪豐表示,《廣告法》的修訂列入了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國家工商總局經廣泛調研,已將修訂稿提交國務院法制辦進行審議。在修訂送審稿中,明確把代言人納入了廣告活動主體的範疇,並對其代言虛假違法廣告的法律責任做出規定,凸顯對代言人責任問題的關注。
發達國家對代言人尤其是明星做廣告限制比較嚴格,明星代言往往謹慎從事,嚴格把關。美國的代言廣告性質上屬於“證人廣告”,要求必須有真人真事為證,無論是名人還是專家或普通人,都必須是産品的真實使用者,否則按虛假廣告處理。英國也規定,在産品廣告中使用假證言就是犯法。 (記者廖愛玲)
責編:吳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