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享有的政治權利

  在舊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領主專政的政治制度下,達賴喇嘛作為藏傳佛教格魯派的首領之一,兼任地方政府的首腦,集政教大權于一身。原西藏地方政府的官制是僧俗雙軌制,行政機構中既有俗官,也有僧官,僧官大於俗官,某些機構只有僧官而不設俗官。寺院在處理政治事務方面,享有特殊的權力。在召開商討重大事務的“官員擴大會議”時,要有三大寺(即甘丹寺、色拉寺、哲蚌寺)和四大林(即功德林、丹吉林、策墨林、次覺林等四座大寺廟)的住持參加。形成決議後,需要地方政府和三大寺共同加蓋印章方能生效。

  民主改革結束了“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實行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按照新中國憲法,西藏人民同全國各族人民一樣,成為國家的主人,享有法律所規定的一切政治權利。

  西藏自治區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産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他們直接選舉縣、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這些代表又選舉出席全國和自治區、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行使管理國家和地方事務的權利。西藏人民為獲得當家作主人的權利而政治熱情高漲,積極地行使自己的權利。1988年西藏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據拉薩、那曲、日喀則、林芝、山南五個地市統計,參選率達93.88%。為了使不識字的群眾也能參加選舉,不少地方群眾用豆子代替選票,他們同意誰,就在那位候選人背後的碗中投進一顆豆子,誰得的豆子多,誰就當選。目前,以藏族為主的當地民族代表,在全區縣人大代表總數佔95%以上,在自治區人大代表中佔82%以上。全自治區75個縣(市、區)的現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絕大多數是昔日的農奴或奴隸。

  為了保證西藏各階層、各界人士都能在社會政治生活中充分表達意見和發揮作用,1959年西藏即成立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西藏委員會”。人民政協是中國共産黨領導下的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組織,是進行政治協商,實行互相監督,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政治組織。政協的這種特點在西藏得到了充分的體現,西藏政協廣泛吸收了藏族和其他民族各界人士參加。在這些人士當中,有不少是原西藏地方政府的愛國僧俗官員和宗教界上層人士,如昌都地區大活佛、現任全國政協副主席、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帕巴拉格列朗傑,原西藏大貴族、地方政府噶倫、現西藏政協副主席拉魯次旺多傑等。這些人士通過政治協商會議參政議政,幫助政府進行決策。在歷屆政協會議中,他們的提案涉及到民族,宗教、文教、科技、衛生、農業、牧業、林業、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各個方面,對於維護祖國統一,加強民族團結,反對民族分裂,繼承和發展民族傳統文化,加速發展西藏地方經濟,推進改革開放等項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

  根據中國憲法,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早在1955年3月,中央政府就作出了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決定。1965年9月,在拉薩召開了西藏自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西藏自治區宣告正式成立。參加大會的藏族代表絕大多數是翻身農奴和奴隸,也有上層愛國人士和宗教界人士。會議選舉阿沛阿旺晉美為西藏自治區人民委員會主席。廣大農奴和奴隸砸碎了封建農奴制的枷鎖後,獲得了政治平等權利和民族平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所賦予的權利,從一九六五年至今,已經制定60余項符合西藏實際情況、維護西藏人民利益的地方性法規、條例、決定和決議,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各個方面。例如:《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西藏自治區地方性法規制定程序》、《西藏自治區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辦法》、《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若干規定(試行)》、《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管理條例》、《關於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條例》等。這些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和實施,為西藏人民各項民主權利的實現和地方社會經濟文化事業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為了使西藏人民更好地行使管理國家和地方事務的權利。政府十分重視培養西藏民族幹部。目前,西藏自治區共有藏族幹部3.7萬人,各級人大、政府、政協的主要領導職務都由藏族幹部擔任。藏族幹部佔幹部總數的66.6%,在自治區一級幹部中佔71.7%,在縣級幹部中佔74.8%。在舊西藏處於社會最底層的藏族婦女,也已走上領導崗位,1986年婦女幹部已佔全區幹部總數的30%以上,現有5人任自治區一級幹部,38人任專區一級幹部,232人任縣級幹部。西藏的幹部隊伍主體是翻身農奴和奴隸,同時也包括各界愛國上層人士。即使對於參加過叛亂的農奴主和他們的代理人,只要放棄反動立場,確有所長也給予適當安排,使他們有機會為國家、為人民出力。

  在司法活動中,西藏人民除了享有與中國其他地區的人民同等的法定權利外,還享有民族區域自治法所規定的特殊權利。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與檢察院必須保障藏族公民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對藏族訴訟參與人,要使用藏語文檢察和審理案件,法律文書要使用藏文。”現在,西藏的各級檢察院、法院的主要官員均由藏族公民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