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獲得了人身自由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簽訂了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十七條協議”,西藏獲得和平解放,從而為西藏人民爭取平等的人身權利帶來了希望。1959年叛亂平息後,中央人民政府順應西藏人民的願望,在西藏進行了民主改革,廢除了極端腐朽、黑暗的封建農奴制度,百萬農奴和奴隸翻身解放,不再被作為農奴主的個人財産加以買賣、轉讓、交換、抵債,不再被農奴主強迫勞動,從此獲得了人身自由的權利。這是西藏曆史上劃時代的偉大變革。

  舊西藏的法典被廢除,人不再分為三等九級,各種野蠻刑罰被禁止,私設的監獄被全部拆除。新中國憲法和法律,保障了西藏人民人人享有生命與人身安全的權利。

  民主改革廢除了生産資料的農奴主所有制,參加叛亂的農奴主佔有的耕地無償分給了無地的農奴和奴隸。山南乃東縣凱松溪卡的443位農民分得了1696克土地。當舊的地契、債約被扔進火堆時,昔日的農奴們圍著火堆跳起舞蹈。75歲的索朗説:“過去種主人的地,白天黑夜都成了人家的人,半夜叫支差不敢等到天明,現在分地給我,真覺得睡覺香、吃飯甜,真想多活幾年,看看今後的好日子。”對未參加叛亂的農奴的土地和其他生産資料實行贖買政策,1300多戶未參加叛亂的農奴主和代理人的90萬克土地和82萬多頭牲畜由國家支付贖買金4500多萬元。

  西藏勞動人民再不受農奴主的沉重差稅和高利貸剝削,勞動果實全部留歸自己,生産積極性空前高漲。全區糧食産量1960年即比1959年增長了12.6%,牲畜存欄數增長了10%。西藏人民開始得到爭取溫飽的生存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