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西藏的封建農奴制

  1959年民主改革前,西藏長期處於政教合一、僧侶和貴族專政的封建農奴制社會,其黑暗、殘酷比中世紀歐洲的農奴制度有過之而無不及。西藏的農奴主主要是官家、貴族和寺院上層僧侶三大領主。他們不到西藏人口的5%,卻佔有西藏的全部耕地、牧場、森林、山川以及大部分牲畜。據十七世紀清朝初年統計,當時西藏實有耕地300多萬克(15克相當於一公頃),其中官家佔30.9%,貴族佔29.6%,寺廟和上層僧侶佔39.5%。1959年民主改革前,全西藏有世襲貴族197家,大貴族25家,其中最大的貴族有七、八家,每家佔有幾十個莊園,幾萬克土地。

  農奴超過舊西藏人口的90%,藏語叫“差巴”(即領種份地,向農奴主支差役的人)和“堆窮”(意為冒煙的小戶)。他們不佔有土地,沒有人身自由,都依附在某一領主的莊園中為生。此外還有佔人口5%的“朗生”,他們是世代家奴,沒有任何生産資料,也沒有絲毫人身自由。

  農奴主佔有農奴的人身,把農奴當作自己的私有財産隨意支配,可以買賣、轉讓、贈送、抵債和交換。據史料記載,1943年,大貴族車門羅布旺傑把100名農奴賣給了止貢地區噶珠康薩的一名僧官,每個農奴的價錢是60兩藏銀(約合四塊銀元);他還把400農奴送給功德林寺,抵了3000品藏銀(約合一萬銀元)的債。農奴主掌握著農奴生、死、婚、嫁大權。不是同一農奴主的男女農奴結婚要繳納“贖身費”,有的是採取男換男,女換女的交換,有的是婚嫁後,夫妻雙方的領屬關係不變,將來生男孩歸夫方領主,生女孩歸妻方領主。農奴的子女一齣生,就登記入冊,註定了終身為農奴的命運。

  農奴主用差役和高利貸對農奴進行殘酷的剝削。舊西藏的差稅制度十分殘酷,有載入註冊籍的永久性差稅,還有臨時加派的差稅。據不完全統計,僅噶廈(西藏地方政府)徵收的差稅種類就達200多種。農奴為噶廈和莊園主支的差,佔農奴戶勞動量的50%以上,高者可達70%至80%。據民主改革前調查,屬於十四世達賴的攝政大扎的達隆絳莊園共有土地1445克,全勞力和半勞力農奴計81個,全年共支差21260天,折合勞動量為67.3人全年服勞役,即83%的農奴全年無償地為農奴主支差服役。

  農奴成年累月地辛勤勞動,卻連溫飽也得不到保障,經常要靠借高利貸勉強糊口。高利貸年利率一般都很高,向寺廟借錢利率為30%,借糧為20%或25%;向貴族借錢利率為20%,借糧為20%或25%。

  噶廈設有幾個放債機構,歷代達賴喇嘛也有兩個專管放債的機構。據1950年達賴的兩個放債機構有關帳簿的不完全記載,共放高利貸藏銀303.85萬兩。

  高利貸利滾利,造成永遠還不完的“子孫債”和以借貸人和擔保人全部破産而告終的“連保債”。墨竹工卡縣有一名叫次仁貢布的農奴,他的祖父曾向色拉寺借了50克(一克合14公斤)糧食,祖父、父親和他三代人還利息達77年,總共付利息糧3000多克,可領主説他仍欠糧10萬克。東嘎宗有個叫丹增的農奴,1941年借了農奴主一克青稞,到1951年,農奴主要他還600克,他只好逃亡,妻子被逼死,七歲的兒子被抓去抵債。

  西藏地方統治者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維護農奴主的利益。舊西藏通行了幾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將人分成三等九級,明確規定人們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法典規定:“勿與賢哲貴胄相爭”,“下打上者、小官與大官爭執者犯重罪,均應拘捕”,“不受主人約束者逮捕之”,“百姓碰撞官長者逮捕之”,“向王宮喊冤,不合體統,應逮捕鞭擊之”等等。不同等級的人觸犯同一刑律,其量刑標準和處置方法大不相同。殺人賠償命價律中規定:“人有等級之分,因此命價也有高低”上等上級的人如王子、大活佛等,其命價為屍體等重的黃金;而下等下級的人如婦女、屠夫、獵戶、匠人等,其命價為草繩一根。傷人賠償律中規定:僕人使主人受傷的,應斫掉僕人的手或腳;主人打傷僕人,延醫治療即可,不給賠償費。

  農奴主運用成文法或習慣法,設立監獄或私牢。地方政府有法庭、監獄,大寺廟也設法庭、監獄,領主還可在自己的莊園私設監獄。刑罰極為野蠻殘酷,如剜目、割耳、斷手、剁腳、抽筋、投水等。在西藏最大的寺廟之一甘贓寺就有許多手銬、腳鐐、棍棒和用來剜目、抽筋等的殘酷刑具。在北京民族文化宮的“西藏社會歷史資料展”中,有當年被農奴主砍下的農奴肢體等許多實物和照片。

  在漫長的封建農奴制社會裏,西藏廣大農、牧奴政治上受壓迫,經濟上受剝削,動輒遭到迫害。農奴中流傳著這樣的話:“能帶走的只是自己的身影,能留下的只有自己的腳印。”可以説,舊西藏是世界上侵犯人權最為嚴重的地區之一。

  面對封建農奴制度的殘酷統治,西藏勞動人民從未停止過反抗鬥爭。他們採用請願、逃亡、抗租抗差,直至武裝鬥爭等形式爭取自己的人身權利。但是,他們的要求遭到三大領主的殘酷鎮壓。舊西藏法律規定:“民反者均犯重法”,不但本人處死,而且家産沒收,妻子為奴。五世達賴曾經發過一道諭令:“拉日孜巴的百姓聽我的命令……如果你們再企圖找自由,找舒服,我已授權拉日孜巴對你們施行砍手、砍腳、挖眼、打、殺”。這道諭令多次被後來的當權者重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