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序二)

  4、兒童權利

  45、世界人權會議重申“一切以兒童為重”的原則,在這方面強調有必要在各國和國際上為促進尊重兒童生存權、保護權、發展權和參與權作出重大努力,特別是強調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努力。
  46、應採取措施爭取使《兒童權利公約》在1995年之前得到普遍批准,爭取世界兒童問題首腦會議通過的《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世界宣言》和《行動計劃》,能得到普遍簽署和有效執行。世界人權會議促請各國撤回對《兒童權利公約》所作的與公約目標和宗旨相抵觸、或與國際條約法相抵觸的保留。
  47、世界人權會議促請所有國家在可用資源的最大限度內,在國際合作的支持下,採取措施,爭取實現《世界首腦會議行動計劃》的目標。世界人權會議籲請各國在本國行動計劃中結合《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通過這些國家行動計劃和國際努力,應特別優先設法降低嬰兒死亡率和産婦死亡率,減少營養不良,減少文盲,讓人們能享用安全的飲水和基礎教育。必要時,國家行動計劃應訂有措施,以對付自然災害和武裝衝突造成的緊急情況以及同樣嚴重的處於極端貧困中的兒童的問題。
  48、世界人權會議促請所有國家在國際合作的支持下處理處於極端貧困中的兒童的尖銳問題。應與剝削和虐待兒童行為展開積極的鬥爭,正視其根源。需要採取有效措施制止殺害女嬰、有害的童工雇用、販賣兒童和器官、兒童賣淫、兒童色情以及其他形式的性虐待。
  49、世界人權會議支持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為確保有效保護和促進女孩人權而採取的一切措施。世界人權會議促請各國廢止歧視和傷害女孩的現有法律和規章,消除這類習俗和做法。
  50、世界人權會議大力贊成請秘書長著手研究改進武裝衝突中兒童保護辦法的建議。應執行人道主義準則,採取措施,保護戰區的兒童,便利為他們提供援助。措施應包括提供保護,防範濫用一切戰爭武器,特別是殺傷地雷。必須立即正視受戰爭創傷兒童調養康復的需要。世界人權會議籲請兒童權利委員會研究提高武裝部隊最低徵兵年齡的問題。
  51、世界人權會議建議聯合國系統的所有有關機關和機制以及專門機構的監督單位根據各自職權定期審查和監測與兒童的人權和處境有關的事項。
  52、世界人權會議確認非政府組織在有效執行一切人權文書、特別是《兒童權利公約》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
  53、尤其考慮到前所未有的許多國家已批准公約,隨後需要提交國別報告,世界人權會議建議設法讓兒童權利委員會能在人權事務中心協助下迅速有效地履行職權。

5、免受酷刑

  54、世界人權會議歡迎許多會員國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鼓勵所有其他會員國也迅速批准該公約。
  55、世界人權會議強調,酷刑是一種最為殘暴侵犯人的尊嚴的行為,其結果摧殘受害者的尊嚴,損害他們繼續生活和活動的能力。
  56、世界人權會議重申,根據人權法和人道主義法,免受酷刑是一項在所有情況下,包括國內或國際上發生動亂或武裝衝突之時,都必須予以保護的權利。
  57、世界人權會議因此敦請所有國家立即停止使用酷刑,通過全面執行《世界人權宣言》和有關公約,以及必要時加強現行機制,來徹底根除這一罪惡。世界人權會議呼籲所有國家在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履行職責時與他充分合作。
  58、應特別注意確保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於醫務人員,特別是醫生在保護被監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方面的任務的醫療道德原則》得到普遍遵守和有效執行。
  59、世界人權會議強調,必須在聯合國框架內進一步採取具體行動,以便向酷刑受害者提供援助,並確保採取更為有效的補救措施,促進受害者的身心和社會康復。應當優先考慮為此目的提供必要資源,包括向支援酷刑受害者自願基金提供更多的捐款。
  60、各國應廢除關於嚴重侵犯人權如施加酷刑者不受懲罰的法律,對這種侵犯人權行為進行起訴,從而建立紮實的法治基礎。
  61、世界人權會議重申,剷除酷刑的努力首先應當集中在預防工作上,因此呼籲早日通過《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任擇議定書,該議定書的目的是建立定期查訪拘留地的預防制度。

被迫失蹤

  62、世界人權會議喜見大會通過《保護人人不致被迫失蹤宣言》,呼籲所有國家採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制止和懲治迫使人失蹤的行為。世界人權會議重申,所有國家都有責任在無論何種情況下凡有理由認為在其管轄領土內發生被迫失蹤事件即開展調查,如指控屬實,即查辦肇事者。

6、殘疾人的權利

  63、世界人權會議重申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具有普遍性,因而毫無保留地適用於殘疾人。人人生而平等,享有同樣的生命權和得到福利、教育和工作的權利、獨立生活的權利,以及在各方面積極參與社會的權利。因此,對殘疾人的任何直接歧視或其他對之不利的差別待遇均屬侵犯其權利。世界人權會議呼籲各國政府在必要時通過或調整法律,保證殘疾人獲得這些權利和其他權利。
  64、殘疾人到外都有。殘疾人的平等機會應當得到保證,為此要消除一切排除或限制他們充分參與社會、由社會情況決定的障礙,無論這些障礙是身體、財政、社會抑或心理上的。
  65、憶及聯合國大會第三十七屆會議通過的《關於殘疾人的世界行動綱領》,世界人權會議呼籲聯合國大會和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在它們1993年的會議上通過為殘疾人提供平等機會的標準規則草案。

C、合作、發展和加強人權

  66、世界人權會議建議優先採取促進民主、發展和人權的國家和國際行動。
  67、應特別強調有助於加強和建設人權機構的措施、有助於加強多元化法治社會和保護陷入脆弱境況群體的措施。在這方面,尤有必要應各國政府要求為舉行自由公正的選舉提供援助,包括在選舉的人權工作和宣傳工作方面的援助。提供援助,加強法治,促進言論自由和司法工作,幫助人民真正和有效地參與決策過程,也屬同樣重要。
  68、世界人權會議強調必須落實加強人權事務中心的諮詢服務和技術援助活動。中心應根據各國的請求,就具體的人權問題提供援助,包括編寫各項人權條約下的報告和實施協調一致的和全面的促進和保護人權的行動計劃。加強人權和民主體制、用法律保護人權,對官員和其他人進行培訓,從事廣泛教育和宣傳工作以促進對人權的尊重,均應成為這些方案的組成部分。
  69、世界人權會議積極建議在聯合國內制訂一個綜合性方案,以幫助各國建立和加強能直接促進全面遵守人權、維護法治的適當國家機構。該方案應由人權事務中心進行協調,根據有關政府的請求,向國家項目提供技術和財政援助,以改革刑法和教養機構,對律師、法官和治安部隊進行人權教育和培訓,支助其他一切與法治良好運作有關的活動領域。該方案將向各國提供援助,執行促進和保護人權的行動計劃。
  70、世界人權會議請聯合國秘書長向聯合國大會提出建議,同時也提出擬議方案的設立、結構、活動方式和籌資的備選辦法。
  71、世界人權會議建議每個會員國考慮是否可以擬訂國家行動計劃,認明該國為促進和保護人權所應採取的步驟。
  72、世界人權會議重申,《發展權利宣言》所確認的普遍和不可剝奪的發展權利必須獲得執行和實現。在這方面,世界人權會議歡迎人權委員會設立關於發展權的專題工作組,並促請該工作組與聯合國其他部門和機構協商與合作,為消除執行和實現《發展權利宣言》的障礙立即擬訂全面和有效的措施,並提出各國實現發展權的方式方法,以便聯合國大會能早日審議。
  73、世界人權會議建議讓從事發展和(或)人權領域工作的非政府組織和其他基層組織在國家、國際一級發揮重要作用,積極參加與發展權利有關的辯論、活動和執行,在發展合作的所有有關方面與政府配合行動。
  74、世界人權會議呼籲各國政府、各主管機關的機構大量增加提供資源,用於建立能夠保護人權、有效運行的法律制度和這個領域的國家機構。發展合作領域的參與者應銘記發展、民主和人權之間的相輔相成關係。合作應立足於對話和透明度。世界人權會議還呼籲制訂全面方案,包括建立資料庫,配備具有加強法治和民主體制的專門知識的人員。
  75、世界人權會議鼓勵人權委員會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合作,繼續審查《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
  76、世界人權會議建議提供更多資源在人權中心的諮詢服務和技術援助方案下加強或建立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區域安排,它也鼓勵會員國申請援助,以便按照國際人權文書規定的普遍人權標準加強區域安排,舉辦區域和分區域講習班、討論會和情報交流會等等,促進和保護人權。
  77、世界人權會議支持聯合國及其有關專門機構按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其他有關國際文書的規定為確保有效促進和保護工會權而採取的一切措施。世界人權會議呼籲所有國家充分遵守國際文書在這方面所訂的義務。

D、 人權教育

  78、世界人權會議認為,必須開展人權教育、培訓和宣傳,以便促進和實現社區與社區之間的穩定和諧關係,促成相互了解、容忍與和平。
  79、各國應努力消除文盲,使教育目標針對充分發展人格,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世界人權會議呼籲所有國家和機構將人權、人道主義法、民主和法治作為學科納入所有正式和非正式教學機構的課程。
  80、人權教育應包括各項國際和區域人權文書所載的和平、民主、發展和社會正義,以便達成共識和了解,從而增強對人權的普遍承諾。
  81、考慮到國際人權和民主教育大會1993年3月通過的《世界人權和民主教育行動計劃》和其他人權文書,世界人權會議建議各國特別考慮婦女的人權需要,制訂具體方案和戰略,保證最廣泛地進行人權教育和散發宣傳資料。
  82、各國政府應在政府間組織、國家機構和非政府組織的協助下,促進對人權和相互容忍的認識。世界人權會議強調有必要加強聯合國從事的世界公眾宣傳運動。它們應發起和支持人權教育,有效地散發這一領域的公眾宣傳資料。聯合國系統的諮詢服務和技術援助方案應能夠立即響應各國的要求,幫助它們進行人權領域的教育和培訓活動,以及關於各項國際人權文書和人道主義法所載的標準,並將這些標準適用於軍隊、執法人員、警察和醫療專業人員的特別教育。應考慮宣佈聯合國人權教育十年,以推動、鼓勵以及重點突出這些教育活動。

E、執行和監測辦法

  83、世界人權會議促請各國政府將國際人權文書中的標準納入國家立法,並加強能在促進和保障人權方面發揮作用的國家結構、機構和社會組織。
  84、世界人權會議建議加強聯合國的活動和方案,以滿足那些希望建立或加強其國家機構、以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國家的援助要求。
  85、世界人權會議還鼓勵特別是通過資料交換和經驗交流,加強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的代表之間的合作,也加強同區域組織和聯合國的合作。
  86、在這方面,世界人權會議極力建議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代表在人權事務中心的主持下定期舉行會議,研究如何改善他們的機制,分享經驗。
  87、世界人權會議建議各人權條約機構、各條約機構主持人會議和締約國會議繼續採取步驟協調各項人權公約關於編寫國別報告的許多要求和準則,研究是否確如建議所認為,由每一締約國就其承擔的條約義務提出一份全面報告可以提高這些程序效率,擴大這些程序的影響。
  88、世界人權會議建議國際人權文書的締約國、聯合國大會和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審議研究現有的人權條約機構以及一些專題機制和程序,以期考慮到必須避免職權和任務的不必要的重復重疊,更好地協調不同的機構、機制和程序,提高效率和效力。
  89、世界人權會議建議繼續努力參照這方面的多項有關提議,改進條約機構的工作,包括監測任務,考慮到這方面提出的許多建議,特別是條約機構本身和條約機構主持人會議的建議。同時,也應鼓勵採用兒童權利委員會所擬的綜合性國家方針。
  90、世界人權會議建議人權條約締約國考慮接受所有的任擇來文程序。
  91、世界人權會議關切地注意到侵犯人權的肇事者逍遙法外的問題,並支持人權委員會和防止歧視及保護少數小組委員會努力審查這一問題的所有方面。
  92、世界人權會議建議人權委員會審查是否可能更好地在國際和區域一級執行現有人權文書,並鼓勵國際法委員會繼續進行設立一個國際人權法庭的工作。
  93、世界人權會議呼籲尚未加入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公約》及其議定書的國家加入這些公約和議定書,並採取一切適當的本國措施,包括立法措施,以期充分執行這些公約和議定書。
  94、世界人權會議建議迅速擬定並通過關於個人、群體和社會機關促進和保護普遍承認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權利和責任的宣言草案。
  95、世界人權會議強調有必要維持和加強人權委員會和防止歧視及保護少數小組委員會的特別程序、報告員、代表、專家和工作組制度,使他們得以在全世界各國執行其任務,並有必要向他們提供所需的人力物力。應定期舉行會議,使各種程序和機制能夠協調其工作,並使之合理化。請各國同這些程序和機制進行充分的合作。
  96、世界人權會議建議聯合國在促進和保護人權方面發揮更積極的作用,以確保國際人道主義法在所有武裝衝突中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獲得遵守。
  97、世界人權會議認識到人權內容對聯合國一些維持和平行動的個別安排能起到重要作用,建議秘書長按照聯合國憲章,考慮到人權中心和人權機構的報導、經驗和能力。
  98、為了加強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享用,應審查新的一些做法,例如擬訂一套指數,用以衡量在實現《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規定權利方面所取得的進展。大家必須協同作出努力,確保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能在國家、區域和國際各級得到承認。

F、世界會議後續行動

  99、世界人權會議建議聯合國大會、人權委員會和聯合國系統內與人權有關的其他機關和機構考慮用什麼方法立即全面執行本宣言所載的建議,包括可能宣佈“聯合國人權十年”。世界人權會議還建議人權委員會每年審查為此而取得的進展。
  100、世界人權會議請聯合國秘書長在《世界人權宣言》發表50週年之際邀請所有國家以及聯合國系統內與人權有關的所有機關和機構向他報告執行本宣言方面的進展,並通過人權委員會和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向大會第五十三屆會議提交一份報告。同樣,區域人權機構和相關的國家人權機構以及非政府組織也可向聯合國秘書長提出它們對本宣言執行進展的意見。應特別注意評估朝向普遍批准聯合國系統框架內通過的國際人權條約和議定書這一目標所取得的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