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邪教就是保障人權
4月26日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輪功’現象綜合研究”課題組最新發表觀點:懲治邪教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權。

  數月前專門成立該課題組認為,尊重和保護人權必須依法懲處邪教組織“法輪功”。

  課題組稱,長期以來,中國政府和人民一直在為充分地享有和實現人權而奮鬥。尤其近二十餘年來,通過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大力推進民主法治建設,中國在尊重和保障人權方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中國憲法和法律不僅確認和保障公民的生存權、人身權、政治權利和基本自由,而且確認和保障經濟、社會和文化等各方面的權利;不僅注重保障個人人權,而且注重維護集體人權。國家為人權的享有和實現從制度上、法律上、物質上給予有效保障,初步形成了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人權保障體系,使中國的人權真正具有廣泛性、平等性和真實性。

  課題組説,中國社會主義人權保障體系有一個基本特徵,即權利義務的一致性。作為一種權利,人權總是與義務和責任密切相聯。中國憲法既規定了公民享有充分而廣泛的作為人權主要內容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也規定了公民在行使權利和自由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有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依此原則,任何人都不能只享有權利,而不履行義務,更不得通過侵害別人的人權來滿足自己的私利。同時,國家和政府應當承擔起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責任,確保權利與義務的一致性。

  課題組説,中國政府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權通常採取兩種方式,一是提供為享有和實現人權所必需的資源和手段,如受教育權的實現,需要由政府或社會提供教育設施、師資、經費等;工作權的實現,需要由政府、社會或他人提供技術培訓、就業崗位、薪金等。二是排除對人權的各種侵害和妨礙,如,為了保護公民的生命權、人身權和財産權,政府就應該及時採取措施制止或排除違法犯罪行為對公民生命、人身和財産的侵害,並對違法犯罪分子給予應有的懲罰。

  據稱,在各種臭名昭著的侵害公民人權的違法犯罪活動裏,邪教組織的活動是近些年來較為突出但又具有較大欺騙性的一種。如,美國的“人民聖殿教”和“大衛教”,日本的“奧姆真理教”,法國和比利時的“太陽聖殿教”,俄羅斯的“最後的聖約書神廟”以及烏克蘭的“大白兄弟會”等邪教組織所從事的違法犯罪活動即為明證。在中國,“法輪功”組織就是這樣一個地地道道的邪教組織。

  課題組説,“法輪功”組織非法成立,製造顛覆政權的輿論,攻擊政府和法律,危害國家安全和統一;動輒聚眾圍攻、衝擊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擾亂正常的工作、生産、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非法舉行集會、示威,或者強佔公園、活動場所,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礙正常的宗教活動;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非法出版、發行宣揚邪教內容的出版物和邪教組織的標識,毒化人們的思想;煽動、矇騙其成員或其他人“尋主”、“升天”,自盡、自殘,致人重傷或死亡。

  凡此種種,邪教組織“法輪功”的違法犯罪行為不僅對億萬中國公民享有和實現人權構成了嚴重危害,而且也直接侵害了廣大受矇騙的“法輪功”習練者的基本人權。有鋻於此,中國政府只有果斷採取措施,依法懲治邪教組織“法輪功”,才能及時制止這類嚴重褻讀和侵犯人權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和保障絕大多數中國公民和在華外國公民的人權與基本自由。
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