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倫堡條款同樣適用於審判北約

  【英國《泰晤士報》5月31日文章】題:超越法律(作者 威謙裏斯一莫格)在1946年審判納粹時代戰爭罪行的紐倫堡法庭認為:“如果誰在執行國家權力的同時違反了戰爭規則,或這個國家在授權採取行動進超越了國際法的權限,他是不能獲得赦免的,……在某些情況下保護一個國家代表的國際法原則不能適用於國際法認為應受遣責的犯罪行為。”在50年後的今天,紐倫堡的這個裁決仍然是好法律。

  北約行動的理由缺乏這樣的論據,即只有北約而不是安理會才有權在除了北約國家自衛之外也可以使用軍事力量。北約的防務完全取決於兩個支柱:“防止”災難的緊急需要和最少的武力。

  由於北約的論據是含蓄承認只有聯合國才有權在這種情況下授權使用武力,因此幾乎沒有必要詳細憲章條款。但是,憲章第二條規定説:“所有成員國在國際關係中都不應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第七章説,只有安理會才能決定和平是否受到威脅(第39條),也只有安理會才有權採取它認為必要的陸軍、海軍或空軍行動來維護或恢複國際和平與安全(第42條)。根據紐倫堡的判決條件,北約以緊急必要性和最少武力為理由採取的行動毫無疑問已超出其權限。最少武力防禦本身只是一種緩和説法。沒有聯合國授權的轟炸是非法的,不管投下的炸彈多麼少。

  緊急必要的防禦必須望遠受到猜疑。談判已進行了幾個月。北約在把威脅付諸實施之前幾個月就曾首先發出威脅(這種威脅本身就是違反聯合國憲章的)。北約的轟炸行動是用幾個月時間進行準備的。不是一夜之間發動的。

  在國際法上,對緊急必要性的典型試驗是19世紀的美國國務卿丹尼爾韋伯斯特在卡羅琳事件中進行的。這種必要性必須是“一觸即發,壓倒一切的,沒有選擇手段的餘地,沒有考慮的餘地”。

  顯然,北約的行動過去和現在都不符合丹尼爾提出的這些試驗標準。然而,如果北約要免除知道和故意侵犯只有安理會才具有的受權使用武力的權力之罪,那個防禦支柱是至關重要的。

  進一步使用武力在科索沃恢復和平是安理全的事,而不是北約的事;北約沒有安理會那種決定轟炸的權力,也顯然沒有聯合國上前所具有的繼續或加緊轟炸的權力,更不用説開始地面戰爭的權力了。

  “最少武力”的論據在轟炸開始時還有某種有效性,當時北約確實在狂轟濫炸的同時仍集中在已確定的軍事目標。但是轟炸已升級,並變得沒有什麼區別了。26日,韋斯利克拉克將軍在華盛頓對北約各國大使説,他很快將要求允許他轟炸過去曾遭到拒絕的目標,因為攻擊這些目標可能冒造成連帶損失的危險。那意味著造成更多平民傷亡,這將不是意外事件,而是加強轟炸所充分預料得到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