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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最高檢介入死刑復核程序不應成為問題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2月07日 13:54 來源:法制日報

  記者:將死刑案件核準權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已被《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列為法院改革的重大任務,並正在有序進行。為應對死刑復核權收回後驟然增多的審判量,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新設立了3個刑事審判庭。您作為檢察理論研究的學者,怎樣看待檢察機關介入死刑復核?

  張智輝:檢察機關有權對刑事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包括對死刑復核程序進行監督,這是毫無疑問的。

  記者:年初時,有報道將最高人民檢察院應否介入死刑復核稱為“死刑復核新熱點”,標題使用了一個大大的問號,您這裡卻説“毫無疑問”,您是否能在這裡對讀者做個詳細的解釋。

  張智輝:大家都承認憲法是基本大法,是母法。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的前提,首先要尊重憲法。憲法規定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刑事訴訟法第八條也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刑事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涉及到死刑復核,有一個很簡單的設問,即死刑復核是不是訴訟活動?如果承認它是訴訟活動,那麼法律已經講得很明確了。

  去年我參加一個有關死刑復核程序的國際研討會時,學術界代表沒有一個人説檢察官和律師不應介入死刑復核,都説檢察院和律師一定要介入死刑復核,應該介入,這是學術界、律師界的一致呼聲。最高檢介入死刑復核,是不成問題的問題。

  記者:學術界對檢察機關介入死刑復核有沒有其他的擔心?

  張智輝:有人擔心檢察院介入後,會不會判輕了抗訴,判重了就不管啦,最後導致的結果是想減少死刑減不下來。死刑復核的目的是為了減少死刑,貫徹少殺慎殺的政策,確保死刑法律的正確適用。檢察院介入當然也要遵循這個精神。所以擔心因為檢察院的介入而使死刑的適用降不下來是沒有必要的。

  記者:依您個人對檢察機關的熟悉和了解,您認為介入死刑復核後,檢察機關面臨的迫切問題是什麼呢?

  張智輝:全部的死刑二審案件開庭審理後,檢察機關肯定要出庭。法院面臨人員編制的問題,檢察院的人員編制問題也同樣突出。以往,省級和最高檢主要是對下級部門進行業務指導,需要出庭的一審案件很少,因此,其公訴部門配備人員很少。現在死刑案件都要開庭,死刑案件一審就是中級法院,二審就到省高院,省一級的檢察院相應地就得派人出庭,出庭的機構和人員面臨著很大的問題。最高法院已經為此增加了幾百個編制,最高人民檢察院也要有所調整。

  記者:有報道説您為最高檢介入死刑復核程序設計了4種方式。

  張智輝:我是在一個學術研討會上提出檢察機關介入死刑核準程序可以有四種途徑。但是,這裡我要特別澄清的是,作為學者、教授和研究人員,我只是提出我的學術觀點,不能因為我所在的工作機構歸最高人民檢察院管轄,好像我的觀點就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的。

  記者:談談您怎麼看待死刑復核?

  張智輝:死刑復核是一個訴訟活動。就程序而言,它是一個特殊的審判程序。它的特殊性就在於它不像其他二審程序一樣,其他二審程序有抗訴有上訴的才進行二審,沒有抗訴沒有上訴的,就不能進入二審。死刑復核權下放以後,由於在怎麼實行死刑復核上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又有把死刑復核與死刑核準兩個程序合二為一的做法。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通常採取行政化的內部審批方式來進行。在這種方式下,不光檢察院沒有介入權,律師也沒有介入權。你可以反映意見,但這個意見反映給誰,誰來聽,沒有個説法。現在提出死刑復核問題,要把它從二審程序中拉出來,恢復法律原來的規定,統一由最高人民法院來行使。按照法律的規定作一個獨立的程序來進行,那就得按訴訟規律來做,那就存在一個控辯雙方如何介入的問題,就涉及到一個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問題。死刑核準權全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之後,對之進行監督的就應該是最高人民檢察院。

  記者:有人顧慮檢察機關介入死刑復核程序後會影響最高人民法院的權威,您怎麼考慮?

  張智輝:從理論上講,檢察院介入死刑復核程序,既是為法律的正確實施,也是為當事人的利益。從蒐集證據開始,檢察機關無論有罪無罪證據都要蒐集,提供也要全面如實地提供,法院判輕了要抗訴,判重了也要抗訴。對於檢察院介入死刑復核程序,不能片面地認為就為了跟法院唱對臺戲,就為了監督法院。應該看到,檢察院是控方,從一審開始,它就掌握著最大量的證據,律師的取證能力是有限的,對案件最了解情況的是檢察院。二審完了,檢察院還有意見怎麼辦,復核時上級法院就不能片面地、單方面地聽下級法院彙報,這種情況下聽聽律師、檢察院的意見,再聽聽二審法院的意見,最高法院作出的判斷不是更準確嗎?從這個意義上看,檢察院介入有助於最高法院查清事實真相,有利於最高法院作出正確決定。至於最高法院作出死刑核準的決定之後,最高檢再抗訴,當然會影響到最高法院的權威。為了不影響法院的權威,我提出在法院作出終審後、死刑復核決定作出之前,如果要改變二審決定,通報一下檢察院,檢察院如果有意見,在這個環節上就可以提出來,最高法院根據檢察院意見再復議一下是有必要的。作為一種補救的機制,這樣做並不影響法院的權威,也不影響審理的速度。

  記者:最後請您談談在死刑復核程序的設計上,您持有什麼樣的見解?

  張智輝:我一直堅持一個觀點,我們死刑復核的目的是為了減少死刑。死刑復核程序如何設計,學術界的一致主張是,要進行訴訟化的改造,引入訴訟機制、訴訟程序的方式,不能搞成行政審批的方式。死刑復核是訴訟的一個環節,要按照審判規律來進行。我們原則上講引入訴訟程序進行訴訟化的改造,但是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像一審二審那樣,把所有的證人證據都出示一遍。是否有這個必要,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記者 杜萌)

責編:西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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