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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之爭 和諧仲裁--從文化的視角解讀仲裁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1月17日 17:34 來源:法制日報

  一起仲裁個案的啟示

  張某的建築公司與李某的房地産公司因建設工程款産生糾紛。雙方在合同解決爭議條款中明確約定:“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所産生的一切爭議,均同意提請西安仲裁委員會仲裁。”於是,張某作為仲裁申請人向李某主張1200萬工程款。

  由於雙方未能就首席仲裁員的人選達成一致意見,為了保證此案的客觀、公正審理,仲裁委主任依據規則,特意指定西安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北京藉的仲裁員擔任首席仲裁員。

  仲裁庭組成後,合議庭三位仲裁員認真調閱了案卷,針對此案的具體情況,制訂了嚴密的庭審方案,切實保證程序公正。力求在查明事實、核準決算的情況下調解結案。為了實現這一目標,仲裁庭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盡力調動當事人參與仲裁活動積極性,並使仲裁的每一項進程都置於當事人的監督之下。特別是在建築造價鑒定單位的確定上,盡可能地徵詢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力求使雙方對鑒定單位的選定無異議。同時,要求鑒定單位將整個的鑒定過程公開透明,以求得客觀、準確的鑒定結論。

  首席仲裁員為開庭、組織雙方對賬、主持調解往返西安北京達八次之多。精誠所至,金石為開。最後在仲裁庭成員的共同努力下,終於促使雙方盡釋前嫌,達成調解協議。

  調解協議達成後,為了進一步鞏固成果,保證仲裁調解書的自覺履行,仲裁委特意組織了一個調解書送達簽字儀式。仲裁委領導親自出席該簽字儀式,對仲裁庭的工作及當事人的積極配合給予充分肯定,並向雙方當事人贈送了題為“尚和惜緣”的書法匾額。雙方當事人也發表了情真意切的仲裁感言。之後仲裁委領導、仲裁員及雙方當事人共同合影留念。

  這個極富創意的仲裁結案方式,不僅使仲裁活動具有程序理性,而且賦予其深刻的人文內涵。使仲裁的境界得到極大的提升,它不僅是在適法,更是在於求和。本案在調解書送達簽字儀式之後,十日內,被申請人李某全部履行了所欠的工程款。據悉雙方又開始了新一輪的合作。

  從這起仲裁案例,我們可以看到,仲裁不單是一項法律活動,它同時也是由當事人參與的一項道德實踐。仲裁的目的,不僅在於判定是非,確定權利、義務;更在於化解矛盾,提升境界,再造和諧。仲裁應是運用法律手段與道德力量,依靠當事人自力與外力共同作用,將法、情、理、德有序融合的求和藝術。

  因此,我們既要從法律層面認識仲裁,更應從文化的視角解讀仲裁。

  仲裁的特性

  首先,仲裁解決的糾紛類別為“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各類民事財産權益糾紛”。這是仲裁法所要調整的範疇。依據這種糾紛的類別及調整的方式,我們可以把它界定為一種“君子之爭”。因為它不涉及人身權,僅限于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的那部分財産權。只是財産權利、義務的平衡問題,不是不可調和的敵我矛盾。解決好此類糾紛,一要靠仲裁員學識、人品及駕馭技巧。二要靠當事人的素養與雅量。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必須有君子之能,君子之風與君子之量。這樣,才能走出誤區,理性維權,實現互動雙贏的仲裁結局。

  其次,仲裁的權力成因是“當事人財産處分權的授予”。仲裁實行的是協議管轄原則,提請仲裁必須事先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我們把仲裁協議可稱為“君子之約”。若雙方提前在合同解決爭議方式條款中明確約定“此合同所産生的一切糾紛均同意提請西安仲裁委員會仲裁”。這表明雙方當事人自覺將其財産處分權授予西安仲裁委員會,也表明雙方誠意履約決心與信心。這種自覺、自願的選擇,清醒、理性地處變,非君子所不能為也。

  其三,仲裁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實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仲裁與其説是仲裁員自主判斷的活動,不如説是當事人自我的認知過程。最佳的仲裁結論不是來自於仲裁員的自我判斷,而是緣于當事人的自我認知。仲裁的意思自治,必須建立在君子之能上,體現在君子之識中。惟有如此,仲裁的價值才能真正體現。

  其四,仲裁獨立、公正,惟法是從。我國仲裁法所確立的仲裁獨立原則,是我國仲裁製度發展完善的一個里程碑。它從體制上保證了仲裁裁決的公正性。使仲裁權擺脫其他公權力的干預,完全置於當事人的監督之下,使法律精神得以彰顯,當事人自由意志得以體現,也使仲裁自身的品質得以保障。

  其五,仲裁高效、快捷,惟效率為先。仲裁不同與訴訟,它行使的是當事人的處分權。在此過程中有當事人的充分參與,有其選擇的仲裁員,有其在整個仲裁活動中的有效監督,因而它實行一裁終局。裁決作出,即為終局性裁決。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同一事實、同一請求不得再提起仲裁。這就使得仲裁的效率顯著提高。有利於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其六,仲裁靈活、便捷,尊重自由意志。仲裁既有契約屬性,又有司法屬性。因而它較之於訴訟更具張力和彈性。它要將法制精神與人文精神有機結合,將自由意志與法律要求完美統一,做到法情相依,法理與共。這就使其無論是在程序的約定與設定上,還是實體的認定與處分上都有較強的靈活性。仲裁機構可以依法制訂仲裁規則,當事人也可以在法律與規則的框架下自提程序與實體要求。這種體現自主意願,靈活便捷的糾紛解決方式,更有助糾紛的妥善解決及裁決的自覺履行。使仲裁不僅合法,而且做到最佳,不僅分清了是非,而且化解了矛盾,真正實現案結事了。這既是仲裁的特性所在,也是仲裁的價值體現。

  其七,仲裁保密、專業,揚君子之風。由於仲裁屬於君子之爭,因而一般不公開審理,甚至有的案件可以依當事人的約定,只進行書面審理。這樣既有助於保護商業秘密,也有助維繫雙方既存的交往關係,維護雙方的君子形象,避免因感情衝突而影響日後正常的商業往來。

  同時仲裁員也是由法律及經濟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具有較高的人格風範與專業素養,無論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庭審駕馭能力方面都會展現其應有品行與專業水準,具有一定權威性和社會公信力。這種君子之風,君子之識,有利於平和、快捷地解決爭議,提高仲裁案件的質量,提升仲裁機構的社會信譽。

  其八,仲裁效力法定,跨疆域之界。仲裁既有當事人的授權,也有法律的授權。然而它終究是一種和諧解決爭端的有傚法律手段,因而仲裁裁決與人民法院的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它是以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為後盾的。裁決自作出之日即産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就有義務履行。如果一方不自覺履行,另一方就可申請被申請人財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且這種執行效力,不僅通行于國內各人民法院,而且可以通過國際公約延伸到140多個國家。因為聯合國《紐約公約》就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專門作出約定。凡《紐約公約》的加約國都必須遵從該公約的約束。

  這一特性,極大地擴展了仲裁的適用範疇,使仲裁這種君子之約跨越了國界,使解決這種君子之爭具有更高的價值、更深運的社會影響。它不僅對於維護國內經濟秩序,而且對於解決國際經濟爭端,保障國際經濟秩序,均具有積極的意義。

  綜觀仲裁解決糾紛的八種特性,我們可以看到,仲裁是一項高度文明、自治的君子活動。一方面,當事人要通過君子之約與君子之能維護君子之權;另一方面,仲裁員則須依照當事人與國家法律的雙重授權以君子之智,決君子之爭,體君子之道。這種雙重互動的君子活動,引領仲裁價值的提升,社會功能的增強,成為構建和諧社會不可或缺的重要機制。

  仲裁的目標

  仲裁是一種社會工具,一種解決糾紛的具體手段。其終極目標是要創造一種公平、和諧的社會環境,使人各得其所,使債各歸其位,為生民求福祉,為社會開泰平。從本質意義上講,仲裁的終極目標是在求和。這種求和的過程可劃定為三個層次,三種境界。

  一為尚和。尚和是基於中國傳統文化之考慮。“和是中國傳統文化的主導意識,強調多元的和諧、異質的協調與對立的消解,于有限之中呈現無限,無限之中又回歸有限,追求至真至善至美的圓融”。中國文化自古就有重和、惜和的傳統。仲裁作為一種舶于西方的法律制度,其所體現的精神內涵與我們的傳統文化應是一脈相承的。我們應從中探尋和注入中國傳統文化的原素,使其體現中國人的思想、情感和價值觀。從而産生一種文化上的認同感,使之真正能為我所用。

  二要理和。和不是一個靜止的狀態,也不是一個恒定的目標,和是一個動態的無止境的追尋過程。人類社會正是在這種不斷求和的過程逐漸達到一種理想境界,實現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社會的和諧。仲裁作為一種人類求和的工具,需要發揮其特殊的功效,為止紛息爭,構建和諧社會盡其能,顯其用。仲裁過程其實是在理和的過程。要提高理和的成效,達到較高理和目標,須從以下環節入手:

  第一,應充分了解理和對象。即要了解具體的糾紛類別、法律事實及當事人的認知水平與心態。這是判斷是非,適用法律,解決問題的前提與基礎,是理和的第一要務。

  第二,心中要裝有理和的自然天平。即通過對案件事實及爭議焦點的認定,最終確定解決問題的法律依據和基本原則。在此基礎上,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將法理、情理、倫理有機結合,做法情相依,收放有度,靈活自如,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這是理和的法則與要旨。

  第三,要具有理和的品格。影響理和的效果,不僅在於法律事實的認定,更在於仲裁人的人格力量。公正不是一個抽象的概念,理和也不是一個靜止、恒定的標準,往往會因執法者的學識、素養、品格而産生奇妙的變化,取得意想不到的收效。仲裁要決君子之爭,當事人是君子,仲裁人更要做真君子,大君子。沒有仲裁員的君子之品,絕難達到當事人所認同的君子之理。理和過程也將變得極為艱難。

  第四,須掌握理和技巧。仲裁與其説是一項執法活動,不如説它是一項人和工程。它需要一種學識、境界,也需一種技巧、法度。仲裁員既要通曉法律、法規,也要懂得人情、世故。依照中國人的人性特點與思維特徵,須遵從循情、明理、適法、息爭的邏輯順序來理和,這樣才可能收到事半功倍的理和效果。

  三是達和。達和是求和的最高境界,是尚和、理和的最終結果。理和的最終成效要通過達和來檢驗。達和關乎仲裁質量,關乎仲裁價值目標的實現程度,關乎君子之爭能否通過仲裁的點化、促和來復歸理性,重現君子之道。正因有達和之標準,尚和才會不斷有新追求,理和才可能不斷有新成效,仲裁也才會在此過程不斷發展、完善。

  當然,達和的標準並不是單一的,它會因糾紛的複雜程度和當事人的心態而呈現出不同的形態和層次。達和的載體主要通過仲裁裁決書與仲裁調解書來體現。

  我們可以把達和的目標分為如下層次:

  第一,通過仲裁調解達和。這是達和的最高境界。這不僅有效地解決了糾紛,而且不傷及已有的商業關係,甚至可增進了解,提升境界。可謂是至誠感通,達己成人。

  第二,通過雙方基本滿意的仲裁裁決達和。雖然沒有最終達成仲裁調解,但君子之理已通,對裁決結果基本認同,並準備自覺履行。這屬於理通人已通的達和境界。

  第三,通過一方不滿意的裁決達和。裁決雖有一方不滿意,但卻是法律之必然。當事人一方不認同,純屬個人認識及自身利益所致,並妨礙達和目標的實現。這種理通人不通,理和人不和,並不傷及社會的公平、正義標準。

  第四,通過違背客觀事實與法律原則的裁決而強行達和。這種仲裁結果完全背離了達和的要義與宗旨。仲裁的出發點和目標發生於嚴重的偏移,不是在尋求公正,維護正當的合法權益的,而是要謀取一己之私利。對於這種所謂的達和,應通過仲裁的內部監督機制加以杜絕,以正仲裁達和之道,防止仲裁權的濫用。

  通過對仲裁達和境界層次的分析,有助我們理性地看待仲裁達和的成效,正視現存達和層次的客觀必然性。仲裁所求之和,是一種關於法律與社會規則之大和,與個體所企求的利益之和有其質的差異,即便是君子之爭,出現認識分歧是顯然異見的。但我們不能因此而否定仲裁的價值,放棄君子之爭的道德引導。應更堅定不移追求仲裁達和的最高境界。要通過多種理和手段,力求實現調解結案,以期達己成人,理通人通。使“大理”與“小理”相融合,“大和”與“小和”相統一。不但要追求仲裁結果之和,而且要體現仲裁過程之和。

  如此,仲裁這種高度文明、自治的君子活動,才會具有感染力和生命力,才能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願中華傳統文化能攜伴發端于西方的仲裁文明一起奏響和諧社會的美好樂章。

責編:西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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