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4月11日 10:55 來源:
證券時報
□喬新生
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2005年立法計劃,全國人大財經委將向4月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首次提請審議《證券法》修訂草案。雖然能否如期提交審議還是一個未知數,但各界對混業經營、股權分置、股票發行、信息披露、股東訴訟、表決機制等焦點問題的討論已經非常活躍。立法者面對這些公眾關注的事項,必須給出清晰的答案。誰都不希望修改後的《證券法》仍然是一部“階段性”的法律,更不希望《證券法》回避現實中的矛盾,成為一部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
立法者必須樹立契約自由的觀念,必須把“自由交易作為一般,而把政府管製作為例外”。證券交易,從根本上來説是一種典型的民商法關係。只有充分貫徹契約自由的原則,減少政府對證券交易的干涉,才能促進證券行業的平穩發展。誠然,為了防止證券市場中出現大規模的欺詐行為,政府需要對證券行業進行監管。但是,政府機關或者獨立的監管機構對證券市場的干預是以不損害契約自由為前提條件的。假如由於政府的干預或者證券監管機構的不當插手而扭曲了證券市場,那麼,政府或者獨立的證券監管機構的行為就是不合法的。修改《證券法》,就要在法律規範中大量增加約束政府部門或者獨立監管機構的條款。
《證券法》的修改不能增加交易的環節,而應該千方百計地簡化交易手續,減輕證券投資者的負擔。我國現行《證券法》頒布之後,對我國證券發行制度作出了實質性的修改。但現在看來,目前的核準制仍然存在著審批環節過多,審批事項過濫,審批權力過大的問題。證券監管部門之所以在市場準入方面嚴格把關,其目的就在於保護廣大投資者,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然而,必須指出,證券監管機構並不能代替證券投資者評估商業風險,證券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並不比證券市場的投資者更具有預測市場發展前景的能力。所以,如果不簡化證券發行與交易的程序,那麼,中國的證券市場永遠都是“審批型”的市場。
《證券法》的修改不能為證券監管部門制定具體的規則留下太多的法律空間,應盡可能地減少法律中的授權性規範,防止證券監管部門非理性的監管措施導致證券市場劇烈波動。“政策市”現象就是由於證券監管部門過多地介入證券市場交易造成的。所以,在擴大證券市場投資者選擇交易權利的同時,還應該通過制定強制性規範,防止制定規則的權力被濫用。
《證券法》是與《公司法》緊密相連的市場交易法。《證券法》必須與《公司法》相匹配。如果《證券法》的修改無視《公司法》的規定,那麼,在實施過程中,仍然會面臨著許多問題。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必須首先修改《公司法》,規範公司內部的治理結構,明確公司董事的權利義務,然後才可以通過修改《證券法》,將證券交易環節公司董事的權利義務確定下來。如果《公司法》沒有作出修改,而《證券法》卻作出了超前性的規定,那麼,在法律實施過程中,必然會出現司法真空。我們必須防止“斷頭法律”的現象出現,必須為《證券法》的落實建立系統的法律規範。
還需要注意的是,《證券法》不能面面俱到,不能將其他法律體系中涉及到的問題統統納入到《證券法》中。關於股東訴訟、集體訴訟,完全可以通過《公司法》或者《民事訴訟法》作出詳細的規定。《證券法》只需要連接相關的法律文件,並且為當事人援引法律提供依據即可,不需要將《民事訴訟法》中的程序性規定和《公司法》中解決股東之間實體性規範吸收到《證券法》中。《證券法》必須考慮到“左鄰右舍”,必須與其他的法律文件相互分工,互相配合。(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責編:劉子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