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體育 | 娛樂 | 經濟 | 科教 | 少兒 | 法治 | 電視指南 | 央視社區 | 網絡電視直播 | 點播 | 手機MP4
打印本頁 轉發 收藏 關閉
定義你的瀏覽字號:
説法諮詢(第二十三期)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2月16日 15:11 來源:

  離婚雙方對賠償的約定有效嗎

  河南的吳先生來電稱:我于2000年結婚,婚後夫妻兩人感情一直不好。我和妻子曾就離婚問題達成協定:“如果女方提出離婚,就支付給男方1萬元作為賠償;如果男方提出離婚,就支付給女方1萬元作為賠償。”請問:我們雙方的約定是否合法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19條第3款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以及婚前財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婚姻法》第37條同時規定了對夫妻雙方離婚時,有關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也可以協議。從您來電中所稱的協議,既不是對共同財産的協議,也不是對子女撫養費的協議。它是對離婚時賠償的協議。這份協議對離婚權利的行使附加了條件,即誰行使離婚權,誰就向對方作出賠償。律師個人認為這種對離婚權限制的約定是無效的。因為《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從第46條規定可以看出,《婚姻法》中所指的一方負有賠償責任是基於賠償方主觀上的過錯,且符合上述4種情況之一的,才負賠償責任。你們雙方的協議賠償不屬於《婚姻法》規定的賠償範圍。因此,如果雙方同意按協議協商離婚,可以以該協議為依據。但是,法院是不能以該協議的內容作為是否賠償的依據的。

  私自錄音的證據能勝訴嗎

  河北的王先生來信稱:我與我妻子1999年結婚後,我們一起到北京打工。2001年由於我妻子懷孕,她一人回到河北老家,直到2003年,我從來京打工的同鄉那裏得知,我妻子又另有新歡並與其同居。後來我通過我的朋友,錄下了我妻子與他人同居的證據。請問:我如果拿著這份證據到法院起訴離婚,我能勝訴嗎?法院將如何判決?

  首先,你在信中沒有具體地説清你所述勝訴的含義。但我理解的是,所謂勝訴,就是在你行使離婚權的同時,希望法律對你方能給予更多的保護,對你妻子一方給予一定的懲罰。

  那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規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所以,你作為無過錯方,是可以要求你妻子方給予一定的賠償的,法院也會予以支持的。至於你提出的私自錄音能否作為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規定:“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因此,法院確認一個視聽材料是否具有證明力,是以上述司法解釋中視聽材料所具備的條件來判斷的,而不是以是否採用“私自”等錄音方式來判斷的。故只要你提供的錄音材料不是非法手段取得的,同時錄音材料本身不存在疑點,對方當事人即使對此提出異議,但又沒有證據推翻的,你所提供的錄音材料就可以被法院作為證據採納。錄音時所採納的方式,並不必然影響證據的效力。本案中的錄音材料如果是你信中所述的情形,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並作出有利於你方的判決。

責編:西尋

相關視頻
更多視頻搜索:
熱度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