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8月18日 15:07 來源:
大家好,歡迎收看法治視界。一般來講,打官司最重要的問題就是收集證據,證據包括人證、物證等等,證言也是證據的一部分。只要拿出了證據,證明對方有過錯,官司才有可能告得贏。2004年6月10日,遼寧法庫縣柏家溝鎮的鄭永利的兒子鄭確意外落水死亡了。為了討個説法,鄭永利費盡周折收集到了相關的證據,原以為官司能打贏了,可是事情的結果卻大大出乎他的意料。
解説:鄭確,遼寧法庫縣柏家溝鎮大六家子小學,四年級學生,2004年的夏天,溺水死亡。
他是鄭確的父親,鄭永利,今年43歲,是一個老實巴交的農民。鄭永利有兩個孩子,鄭確是他唯一的兒子,一年來,兒子鄭確到底是怎麼溺水身亡的,始終是他心中解不開的結。
同期 鄭永利:説以前都這麼明説,鄭確是自己掉下去的,或者是別人推下去,那我也就不能找人家船主,那也沒有什麼意義了。
解説: 那麼鄭永利説的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這又是怎樣的一場官司呢?我們還得從一年前説起。(引黑)(黑引)
2004年6月10號,晚上7點多鐘,剛剛在鄰居家看完電視節目的鄭永利,正準備回家,這時從外面急匆匆趕來的鄰居趙洪鵬,給鄭永利帶來了一個不好的消息。
同期 鄭永利:大門口趙洪鵬騎着摩托車這就來了,説你家孩子出事了,從船上掉到水裏去了。
解説:聽到這個消息,鄭永利有一個不祥的預兆。兒子不會游泳,也從來沒下過水,會不會發生什麼意外?出事地點距離村上2里多地,是遼河的必經之地。事發當天,晚上六點多鐘,兒子鄭確告訴鄭永利,和幾個同班同學到外面去玩,結果發生了事故。
同期 鄭永利:他給我馱到這個地方的時候,鄭確的同學在這個地方站着呢,一幫人,就喊鄭確從船上掉下去了,鄭確的鞋還在船上,當時船就在那邊放着。
解説:聽到了喊聲,附近的百姓也已經陸續趕到了河邊,迅速開始打撈。
同期 鄭永利:我向河中央走過去,到河中央的時候,水能淹沒我的脖子,我一看孩子的鞋真就在船上。
解説:打撈工作已經整整進行了兩個多小時,天色已晚,可是仍然沒有兒子鄭確的任何蹤影。
事發第二天早上,天還沒亮,仍不甘心的鄭永利便又找了幾個老鄉幫着打撈,之後不久,一個不願意看到的事情終於出現了。
同期 鄭永利:第二天早上是四點多鐘,劉興柱用耙子一打就打上來了,(孩子)都穿着衣服,不是説光着身子,是穿着衣服.
解説:兒子永遠地離開了這個世界,事發當時鄭確12歲。之後,鄭永利強忍着悲痛處理了兒子的後事。然而就在事發大約半個月以後,從別人那裏傳過來的一個消息,讓還沒有從悲痛中擺脫出來的鄭永利和他的家人感到很是意外。
同期 鄭永利:對方於長順就吹出風來了,(孩子)又不是我自己推下去的,我沒有什麼責任,當時沒有跟他(於長順)強調説找他責任的事情,他放出風來了。
解説:鄭永利所説的於長順,就是事發現場那只小船的主人,於長順在這個時候説出這樣的話,鄭永利覺得實在是不講情理。
同期 鄭永利:不管有責任,沒有責任是在你船上掉下去的,哪怕你老於家你過來人,説個客氣話,咱也就拉倒了,都是一個堡子住着,我就是咽不下這口氣。
解説:船主於長順的態度,讓鄭永利越想越氣,堅定了他要通過法庭討要個説法的決心,在諮詢了有關律師後,2004年8月2號,在鄭確溺水死亡事件發生後的兩個月,鄭永利將船主於長順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鄭確死亡各項費用2萬元。那麼鄭永利為什麼要告船主於長順呢?
同期 鄭永利:他(船主於長順)本身沒拿安全當回事,他應當把船拽上岸,或者是説,運回家,或者是用人看管啥的,沒有人看管,也沒有鎖,(記者:你認為應該怎麼鎖?)鎖就是説把這個船靠岸上鎖,鐵鏈子固定到石頭牛上不都能鎖嗎?小孩上(到船上)去即使掉下來也沒有事情。
解説:那麼事發當時,船到底有沒有鎖呢?記者找到了當時參與現場打撈的幾位村民。
同期 打撈人員:1、(記者:當時船有沒有鎖?)沒有,啥也沒有,鎖、錨啥也沒有,光禿禿。2、他根本就沒有鎖,當天我們到的時候,船就在河面上飄着,晚上過來。3、(在水裏)船連繩子都沒有,就是在水裏隨便漂。
船漂走了,有繩子可以拉回來,可是一個12歲孩子的生命漂走了,卻再也沒回來,孩子就這樣離開了這個世界,鄭永利一家的悲痛可想而知。據鄭永利回憶,在打撈兒子鄭確時,他看到兒子的鞋就在於家的船上,而且現場的幾個孩子也説鄭確是從船上掉進水裏的,鄭永利認為,於長順沒有對自家的船盡到管理的職責,他對鄭確的死肯定是有責任的。按理説,同住在一個村子裏,又是街坊鄰居,出於情理,船主於常順都應該到鄭永利家看一看,安慰也好,了解情況也好,那麼為什麼船主於長順就是不願意這麼做呢?
解説:這個人就是於長順,當記者找到他時,於長順正在家裏忙農活,當記者問起為什麼不到鄭永利家看看時,於長順的回答讓記者很意外。
同期 船主 於長順:從我船旁邊撈上來,那興許是從我船上掉下去的,你在我船旁邊沒撈上來,你還找我嗎?你離挺遠撈上來,與我船有什麼關係。你自己本身都不知道掉哪了,你怨我?
解説:於長順説,孩子掉到水裏的那天,一聽説鄭家出了事,他馬上就趕到了現場幫着打撈。
同期 船主 於長順:撈孩子的時候,我還幫着他(鄭永利)用網拽的,當時沒有撈到。
解説: 鄭永利認為,兒子從船上掉下去,船主於長順應當賠償相應的責任,可是船主於長順卻説孩子掉到水裏和他的船沒有關係,事情一下子發生了變化,那麼鄭確到底是不是從船上掉下去的呢?打官司要收集證據,這時鄭永利首先想到了孩子所在的學校。
同期 鄭永利:我認為學校出的材料,是在(孩子)出事的第二天(形成的),小孩還可能説的是真事。
解説:鄭永利説,學校出具了材料,那麼材料中寫了什麼內容呢?記者提出要看一看,原來這是一份學校關於鄭確死亡的事故調查材料,材料中,記者見到這樣的一段關於事發當時的敘述:鄭確與本村同班張某、賀某、張某四人一同去遼河邊玩,開始他們在河邊抓蛤蟆,後來看到河裏有一條大船,他們好奇地來到船上玩,過一段時間,張某、賀某、張某三人下船在河邊玩,只有鄭確還在船上,他坐在船舷上用腳蕩着遼河水,船在不停晃動,一不小心從船上掉到水裏。鄭永利認為,材料當中的這段敘述完全可以證明兒子鄭確是在船上玩時不慎掉到河裏去的。那麼學校的這份調查材料又是怎麼得來的呢?記者隨後趕到了學校。
同期 法庫縣柏家溝鎮大六家子小學 校長:(記者:當時的調查材料是根據什麼得來的?是根據孩子説的嗎?)是根據孩子説的。局裏面着急要這個材料,所以咱們找了這麼兩個學生,了解了情況,也是反復核實,問了幾遍,班主任老師先問了一遍,早晨來了之後,主任又問了一遍,然後我上班以後,又把學生找過來,又問了一遍。
在鄭永利看來,學校的這份事故調查材料就能夠證明,兒子鄭確是從於長順家的船上掉到水裏的。因為材料是事發第二天形成的,又是根據現場目擊者,鄭確同學的口述,所以無論從時間上,還是材料的真實性方面,在法庭上都將是非常有力的,畢竟孩子在老師面前是不敢隱瞞實情。可是當一審法院開庭之後,被告於長順也拿出了一份證據,這份證據的出現讓這場官司變得複雜起來。
解説:2004年9月10號,法庫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鄭永利要求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同期 鄭永利:對方拿出小孩的證據,當時我是不知道,9月10日,開庭的時候我才知道。
解説:船主於長順拿出的證據究竟是一個什麼樣的證據呢?於長順跟記者講述了自己調查的結果。
同期 船主 於長順:你説從我船上掉下去,我得了解小孩呀,究竟事情是真是假的,我不得打聽打聽麼,一問孩子不是那麼回事。孩子也不知道他怎麼掉下去的,他自己在河邊玩,誰知道他咕咚一下就沒了。
解説:聽了於長順這麼一説,鄭永利大吃一驚,孩子的同學在學校面前是一個説法,在船主一方又是另外一個完全不同的説法,鄭永利分析可能是這樣的原因。
同期 鄭永利:一個堡子住着,又怕得罪這家,又怕得罪那家,別的顧慮也沒有。
解説:面對鄭永利的猜測,於長順也覺得很是委屈。
採訪 船主 於長順:我能偽造(證據)嗎?孩子寫字也不是我寫的。
解説:由此看來,和鄭確當時在一起的3個孩子是本案的關鍵,但由於種種原因,記者未能見到他們。事發當時究竟發生了什麼,哪一個説法是真實的,目前記者已難以考證。同一個證人,對待同一件事情上,出現了兩種截然不同的證言,那麼在法律上,對證人證言的法律效力有一個什麼樣的説法呢?
同期 律師 曹昱:(證人)做出證言也好,或者(出具)其他證據也好,它只要是和他的能力和智力水平能夠吻合,那這(證據)就是可以採信的。在這個案子中,孩子看到了什麼,因為他已經是一個10多歲的小孩,這些東西他能夠敘述得很清楚,也應該不會出現什麼偏差,那麼這個時候,他的證言是可以採信的。
解説:看來,證人證言的法律效力跟證人的能力和智力水平有關,但就本案來講,同一證人做出了兩種不同的證言,那麼法院最終能採納哪一個證言呢?
同期 律師 曹昱:就學校的證據來講,學校的證據並不是當時發生,當時産生的證據,是事後的一個調查,這個調查也參雜了一些主觀因素在裏面,作為問話人,包括敘述人,所説的情況是不是客觀真實的,是不是全面的,這有可能有問題,如果這個證據本身拿出來,和在現場的幾個孩子,對於現場情況目擊證人的證言來講,那它的證明力肯定要低於目擊證人的證言。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它的證明力比較低一點,法院在比較的情況下只能採信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言。
解説:2004年9月20號,法庫縣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鄭永利提交的學校調查材料,是聽他人敘述而形成的,不是現場目擊的證詞,因此對鄭永利提交的證據不予採信。被告於長順提交的鄭確同學的證實材料,由於是直接目擊者的證詞,均證實鄭確不是從船上掉到水裏的,因此法院最後判決,原告鄭永利提交鄭確從被告於長順的船上掉進水裏,溺水死亡的證據不足,駁回鄭永利的訴訟請求。
一審的判決是駁回了鄭永利的訴訟請求,鄭永利的證據雖然也是三個現場目擊者的證詞,但是卻是通過學校取得的間接調查材料,而於長順提供的證言是目擊者直接書寫的,被法院認定是直接證據,而在案件審理中,直接證據的效力是要大於間接證據。一審判決後,鄭永利不服,上訴到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這一次,鄭永利吸取了教訓,拿到了現場目擊者的證詞,事情的結果又是怎麼樣的呢?
解説:一審判決之後,鄭永利找到了當時在事發現場的鄭確的3個同學,拿到了證言,證明鄭確是在船上玩時不慎掉入水中,鄭永利説,這次取得的證據和孩子們在學校裏説明的情況一模一樣。事情到此,鄭永利覺得有了這份證據,打贏這場官司應該有了十足的把握。2004年12月14日,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庭審中,鄭永利將他拿到的新證據提交給了法庭,但經過審理法院認為,鄭永利提供的鄭確的3個同學的證言與這三個人在一審中所出具的證言相互矛盾,因此法院決定不予採信。鄭永利提供的這份新證據,同時法院還認為,由於鄭永利未能舉出證明,鄭雀是從於長順的船上掉入水中溺水死亡及於長順存在對船隻管理不善的事實,法院最後判決,駁回鄭永利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拿到二審判決書,鄭永利覺得很納悶,為什麼提供了現場目擊者的證詞,還是輸掉了官司呢?
同期 律師 牟瑞瑾:民事訴訟法規定,舉證責任是誰主張誰舉證,由原告來負責舉證,原告就應該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規定,在舉證期限漸滿的10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這幾個小孩出庭作證。
解説:按照法律的解釋,像出現了這種證人證言前後矛盾的情況,當事人可以通過讓證人出庭作證的方式,來拿到更有力的證據。鄭永利輸掉了官司,而這場官司在當地也很快被傳開了,對鄭確的同學,3個12、3歲的孩子,在雙方當事人面前出具了不同的證言,村裏人也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同期 村民:1、小孩就應該説實話,小孩就是天真活潑,應該説實話,2、大人應該教育孩子應該説實話,實打實説,你看到究竟是怎麼回事,就是怎麼回事,不能説大人或者別人告訴你,説你説點謊話,他就跟着説點謊話。
由於鄭永利提交到法庭的證據,也就是幾個目擊證人提供的證言,與在一審中出具的證言相互矛盾,法院最終決定不予採信,而鄭永利又沒有要求目擊證人到庭直接作證,來拿到更直接更有力的證言,鄭永利提供的證言被宣佈無效,最後是輸掉了官司。那麼這幾個孩子為什麼會做出前後矛盾的證言呢?鄭永利對自己輸掉這場官司,又是怎麼看的呢?接下來,我們來連線遼寧電視臺《法治時空》的記者李颯,
1、鄭永利輸掉了官司後,他對這場官司是怎麼看的?
鄭永利輸了官司後,也意識到自己是由於不懂法,而沒有蒐集到有力的證據,最終輸掉了官司,雖然輸了官司,但是鄭永利一直認為,自己兒子鄭確的死和於長順對船隻的管理不善有關係。兒子已經死了,經過這兩次官司,鄭永利也不想再過多的糾纏下去,畢竟他和於長順住在一個村裏,以後抬頭不見低頭見,而且於長順也只是對船隻管理不善,並沒有其他的責任。
2、據你們採訪時了解,這幾個孩子為什麼做出了矛盾的證言呢?(雙方證據都不足)
據我們採訪當中了解,由於這幾個孩子和鄭永利、於長順兩家都是住在一個村裏,幾家人平時關係都還不錯,現在鄭於兩家打起官司,幾個孩子的家人可能是怕得罪人,所以在鄭永利和於長順找到他們要求作證的時候,就給了不同的證言,但是,他們也可能沒想到,這種做法並不是很好的做法,因為最後的結果,總有一方會輸掉官司。
今天我們是給您講了一個關於證據的故事,回過頭來,看看鄭永利和船主於長順的案子,其實在一審中,鄭永利和於長順雙方都沒有確鑿的證據,來證明鄭確是或不是從船上掉入水中。雙方拿出來的都是在事發現場三個孩子的證言,但是,雙方的證據卻是相互矛盾的;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採信了相對證明效力強一些的直接證據。在二審中,鄭永利沒有蒐集到新的證據,而是再次拿出三個孩子出具的證言,但是要推翻一審的結論,就要拿出新的證據,因此,鄭永利再次輸掉了官司。
作為鄭永利,由於不會正確的蒐集證據,而沒能夠給孩子的死一個説法。因為從打官司的角度,證據不足,官司必定會輸。如果當初鄭永利在收集證據時更注意方法,直接找到幾個目擊者取證,或者在庭審時把證人請到法庭上作證,也許事情就不會是現在這種情形。現在三個孩子的三份證言反反復復,到底哪一次的證言才是真的呢?鄭確到底是不是從船上掉下去的,現在我們已經難以考證,不過我們最終還得相信法院的判決,因為法律是公正的。
鄭永利永遠失去了自己12歲的兒子,中年喪子對他的確是個不小的打擊,我們也衷心的希望他能從悲痛走出來。好好生活。
好了,今天的節目就到這裡,這裡是法治視界,明天見。
責編:西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