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8月18日 15:05 來源:
大家好,歡迎收看《法治視界》。大連市旅順口區的有一個叫郭新偉的老人,由於兒女鬧矛盾,他便想到要分家。分家的時候他想要把自己的房子贈送給兒子,這本來是挺正常的一件事,卻遭到了一個叫郭成純的人的反對,要求撤銷這份贈與。別看他倆都姓郭,兩人卻沒有什麼親戚關係,那麼郭成純為什麼會干涉別人的家事呢?這還得從1999年分家時説起。
畫外音:
這位就是本案的被告郭新偉,自從前幾年被診斷出患有胃癌,他的身體就一直都不大好 。然而讓他煩心的還不止這些,家裏的兒女因為鬧矛盾,1999年的時候簽訂了分家協議,這就成為了郭新偉將房子贈送給兒子的起因。
被告郭新偉:
1999年他們姊妹兩個就鬧矛盾了
閨女還生個小孩
鬧矛盾了
兒子搞了個女朋友
來了也不樂意
肯定還得保兒子吧
我記得就五一那天
搞了個分家協議
這還能找來外人嗎
分家協議就是
兒子負責還借款
畫外音:
按照分家協議的規定應該由兒子來償還買房子的借款,所以在償還了大部分借款之後,郭新偉同意將房子過戶在兒子的名下。
被告郭新偉:
兒子還了一部分(借款)
兒子還了六萬
還了七萬五
兒子這不是還錢了
還錢他不就勢力了
這樣就提出要換房照
誰給出的主意
我媳婦打聽誰説的搞贈與
不能買賣
買賣要納稅還有費用
説還得公證 先公證
公完證之後 5月25號就把房照辦了
畫外音:
據郭新偉講所謂的贈與不過是為了手續上的方便。2001年的5月,郭新偉在大連市公證處對他跟兒子之間的贈與合同進行了公證,並隨後變更了房屋登記手續。然而這件看起來順理成章的“家務事”卻引起了一位外人的質疑。這個人叫郭成純,也是大連市旅順口區人,一直做建築工程承包的生意,1999年的時候,他認識了正在籌建工廠的郭新偉,他的妻子為我們回憶起了當年的事情。
原告的妻子:
最開始的時候
就是通過一個朋友介紹的
給他家幹的時候
我們的給他家幹的
就是外面的維修
畫外音:
那時候郭新偉還沒有生病,他這籌劃著為自己的工廠修建一座新廠房,所以在做完了一些維修以後,郭新偉又提出要求,希望郭成純能為自己再建一座廠房,據郭成純的妻子講,起初,他們並不願意繼續為郭新偉建廠房。
原告的妻子:
幹到以後
由於他的材料上不來了
我們的工人一直在那挺著
後來我們就把材料也給他上上去了
打算給他那點活幹完了就不幹了
他又讓我給他蓋廠房
蓋廠房的時候我們就堅決不幹
他就不同意
(他説)兄弟 全當是幫忙了
這點事一定要成全大哥
幫大哥給這點房子蓋好
畫外音:
由於當時郭新偉的工廠正在籌建中,他的企業還沒有走上正軌。所以郭成純很擔心郭新偉會拖欠自己的
工程款。
原告的妻子:
他把錢全都壓在貨上去了
所以説就沒有錢
一旦貨走了日本人馬上就把錢給了
這個錢不會虧你時間長的
也説過了最遲不超過
這個工程全部幹完
保守來説兩個月把全部資金都給你
這是他沒幹活之前就是這麼説的
畫外音:
有了郭新偉這樣的承諾,再加上對方多次的要求,郭成純最終還是答應了為他繼續修建廠房。工程很快就竣工了,但是,郭新偉事先承諾過的工程款卻一直沒有兌現。
原告的妻子:
在幹活的時候就逐漸管他要
要一次他就説
一要錢他就説貨沒走
再以後要就説他參加股份了
需要他們那一方的老總
過來需要查帳
點帳完了以後才能付錢
畫外音:
就在郭成純等待著郭新偉的工廠運作起來,以便儘快拿到自己錢的時候,一件讓所有人都沒有想到的事情發生了。
被告郭新偉:
當時辦廠的時候身體還沒有病
突然吐血
一檢查是胃癌 做了大手術
畫外音:
郭新偉突然被診斷出患有胃癌,他的身體每況愈下,很快垮了下來。而由他一個人支撐的工廠也不可避免地隨之陷入了倒閉的境地,而他始終沒還上欠郭成純的六萬多元工程款。這裡就是原來郭新偉開辦工廠的地方,現在這塊土地已經被村裏賣給了另外一家企業,如今這裡重新建起了另外一家廠房,當年郭成純為他修建的兩百平米廠房也已經不存在了,但是兩家人因為當年工程款拖欠的糾紛卻並沒有了結。由於當時在承包建造廠房的時候,雙方並沒有簽定任何的協議,現在能證明他們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憑證僅僅就是這兩張欠條了。
原告的妻子:
打這個欠條是活全部幹完以後
到年底上他家要錢的時候
郭新偉他家屬就説
她説如果今年錢要是不能給你的話
年底不給你那你就可以起訴
那就給你打個條吧
就這麼打個條
畫外音:
對於欠款的事情郭新偉始終都承認這回事,但是每當説起還款他就顯得十分無奈。
被告郭新偉:
確實蓋房欠人家錢
到任何時候都必須實事求是
可是工廠處於倒閉狀態
停産狀態 沒有錢
畫外音:
在多次要求沒有結果的情況下,郭成純憑藉著郭新偉給自己出具的欠條在2000年的9月向大連市旅順口區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郭新偉償還拖欠自己的6萬多元工程款,以及一部分材料費。
原告的妻子:
能不起訴咱們就不起訴
咱就了結
能自己私下
哪怕你少給我一點
咱就是跟他要求不過份
哪怕你一年給我兩千塊錢
我們也不能走到這個份上去
畫外音:
2000年10月雙方通過法院的達成了調解協議,並由大連市旅順口區雙島灣法庭作出了調解書,確認被告郭新偉欠原告郭成純人民幣6萬七千多元,應于2001年1月15日前分期付清。對這份協議雙方都接受了,隨後,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然而這張讓雙方都願意接受的調解書卻並沒有為兩家僵持已久的債務糾紛帶來起色。
原告的妻子:
他也答應這個條件
所以我們就挺滿意的
就一直在相信一直在等
以後他就一直沒有給
我們就去找法庭了
法庭也去給他作了工作
作了工作也沒有結果
畫外音:
雖然調解書上規定,作為債務人的郭新偉可以分期償還欠款,但是直到2001年3月份,郭新偉一次也沒有向郭成純償還過。於是郭成純又向做出調解協議的旅順口區雙島灣法庭申請了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郭新偉向法院提供自己在大連市沙河口區春柳街道華北路上有一套房屋可以作為執行的財産,
原告的妻子:
我以為他還這個錢 我還是有信心
郭新偉本身他自己也説過
他也跟法院説過他有這個房子
畫外音:
就在郭成純家對於郭新偉償還自己的欠款滿懷信心的時候,他們又得知了一個讓人始料不及的消息,法院通知他們,在執行過程中發現,這棟位於大連市沙河口區春柳街的房屋的産權人並不是郭新偉,而是他的兒子郭發民。由於除了這套房屋郭新偉再沒有其他可以執行的財産,於是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程序。
看來,這處房産已經成為了判決能否繼續執行下去的關鍵,那麼債務人郭新偉既然已向法院承認這是自己的房子,為什麼又將房子贈送給兒子呢?他的這兩個行為是不是有些矛盾呢?面對這樣的情況,債權人郭成純又會怎麼辦呢?
畫外音:
郭成純家覺得郭新偉的兒子應該代替父親來償還這筆錢。
原告的妻子:
我們想是
爸爸給兒子贈房子是天經地義的事
但是他的兒子還我的錢
既然他能得到他爸的財産
他也應該還我的錢
也是天經地義的
畫外音:
當諮詢了律師的意見之後,郭成純得知的是一個他們沒有想到的結果。
原告的妻子:
我去找到我的諮詢律師以後
他告訴我他這個房子
就即便給他兒子也是沒有用的
畫外音:
郭新偉在2001年3月法院執行的時候提供自己擁有這套房屋,但是在同年的5月份卻將房屋以贈與的形
式過戶在兒子的名下,郭成純的代理人認為這一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於是2004年郭成純向大連市旅
順口區法院再次提起了訴訟,請求法院撤銷郭新偉將房子贈給兒子郭發民的行為,
原告代理人:
被告郭新偉在知道法院要查封
要調查核實他財産的時候
在2003年的5月份
他就將這棟房屋贈與給他的兒子
所以這一系列過程
都是在法院執行過程當中
被告做出的
我認為被告是在隱匿財産 轉移財産
畫外音:
關於郭新偉與他的兒子之間簽訂的這份經過了公證的贈與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被告方也有
自己的看法。
被告代理人:
訴訟請求上是撤銷房産(贈與)以及公證書
我覺得公證書和房産(贈與)是合法有效的
因為國家職能部門已經發了應有的執照
房屋執照下達的時間是2001年5月25號
他申請的時間是本年度的2月份
(由於)各種費用 他的公證
他這個房照的下達時間肯定是往後拖了
拖到5月份
在法院申請執行是3月份 同年度3月份
那麼他的申請是2月份
所以説不是逃避(財産)
隔斷:
原告被告各執一詞
法院又將如何判決
請繼續收看本期法制時空------《一份被撤銷的贈與》
畫外音:
法院經過調查了解認為被告方的意見缺乏有力的證據支持,於是在2004年9月對本案做出了判決,認定
郭新偉與他的兒子郭發民之間簽訂的贈與合同無效。
法官錢秀珍:
原被告之間存在著債權債務關係
本院已經調解結案了
在執行過程當中被告把他僅有的財産
就是坐落在大連的一處房屋
無償的贈與了他的兒子
被告的這一行為屬於無效行為
因為被告明知道自己存在著應該清償的債務
把他僅有的一處房屋贈與他的兒子
屬於逃避債務的一種行為
據我們了解,這處房産已經被大連市旅順口區法院查封,如果郭新偉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償還欠款,法院將會對這處房屋進行拍賣,從拍賣後的所得中扣除郭工程款並返還給郭成純,而郭新偉本人則希望能保留下自家這套房産,用其他方法來償還欠郭成純的工程款。那麼針對這樣一個案例,作為當事人在執行法院判決的過程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現在讓我們聽一聽專家的意見。
遼寧社科院 副研究員 張景文:
根據合同法74條,這條有這樣的明確規定
債務人無償轉讓自己的財産
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的
那麼債券人有權申請法院撤銷他這種行為
因此債券人有權來申請法院撤銷
法院正是根據合同法這樣的規定
來撤銷這種行為
從債權人來説首先應該有個
申請執行的法律意識
生效判決不等於債務人
自動履行償還債務的義務
正因為這樣
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
債權人應當嚴格履行
法律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限
如果超過了法定期限
不申請執行的話
那麼過期就喪失了你的申請執行權
其次要注意的是
申請執行以後要積極地協助法院
查實或者搞清楚債務人有哪些財産
連線:我們現在經常説執行難,那麼究竟難在哪兒呢?主要是因為債
務人不能主動履行償還的義務,再一個就是債務人千方百計地轉移藏匿自己的財産,造成了法院執行的時候執行不能。那麼作為債權人來説,就需要配合法院的判決了解和掌握對方有那些可供執行的財産。那麼作為債權人的郭成純最終有沒有拿到工程款呢?讓我們連線遼寧電視臺《法制時空》記者李曉琳來了解一下
1李曉琳你好,郭新偉的房子有沒有被拍賣呢?
2郭新偉有沒有履行自己的承諾?
3郭成純拿到工程款了嗎?
徐君:作為一位公民把自己的財産贈與自己的直系親屬是為法律所允許的,但是必須是沒有爭議的財産。在本案中所涉及的房産因為債權人提出異議而被撤銷贈與合同,這説明我們國家的法律嚴格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我們高興地看到兩位郭先生之間的債務糾紛最終在法律的框架內得到了圓滿的解決。好,今天的節目就結束了,感謝遼寧電視臺,感謝您收看本期《法治視界》,明天見。
責編:西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