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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購經濟適用房補充標準出臺(圖)
——購房超標安房價的10%補款
央視國際 (2002年12月12日 09:59)

  中新網12月12日電:《北京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問題補充規定》已經過市政府批准,于12月10日施行。北京娛樂信報報道説,這個文件對本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的購房程序作出了補充規定。


排隊搶購經濟適用房已成為京城一道“風景”。

  有了這個規定,今後百姓在購買經濟適用房時會更清楚購房程序和有關規定。這個補充規定適用於本市城鎮居民家庭首次購房,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再次購房的,政府另行規定。

  補充規定

  拆遷戶購房補貼70平方米

  按照《補充規定》,市政府批准的重點工程建設中的被拆遷居民家庭,政府組織實施的危舊房改造項目區異地安置的居民家庭,購買經濟適用房時不需核定家庭收入。

  這類家庭購買經濟適用房時,可以到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領取《北京市重點工程和危改區被拆遷居民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核表》,由申請人如實填寫《審核表》,並持拆遷人出具的證明到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核準蓋章。被拆遷和異地安置的居民家庭購房補貼面積標準按70平方米,購房最高總價按28萬元人民幣核定。職級高的在出具相關職級證明後,可按其職級標準核定購房補貼面積標準和最高總價。

  購房超標按房價10%補款

  《補充規定》仍執行原來規定的購房面積標準,如果購房家庭購買超過規定面積標準的經濟適用住房,須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前,到房屋管理部門暫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超過規定面積購買的住房部分按經濟適用住房産權管理,並在産權證中註明,今後上市不再補交土地出讓金。

  2000年出臺的暫行規定,對每戶家庭最高購房面積標準作出了確定:以購房當年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與職工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之積作為經濟適用住房的購房總價標準,根據不同地段、不同成本的經濟適用住房的不同價格,在總價標準以下具體確定每一家庭的購買面積。遠郊區縣地點偏遠的住房,經批准可適當放寬購房面積。

  購房申請三日內核準

  《補充規定》中明確,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申請人提交審核文件後,夫婦雙方所在單位或檔案存放單位、街道辦事處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在相關申請文件上核準蓋章,並註明購房家庭最高購房總價標準。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購房家庭應按不同類別領取不同的審核文表,具體分為三種:《北京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北京市機關工作人員、教師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批表》和《北京市重點工程和危改區被拆遷居民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核表》。須核定家庭收入的申請購房人應如實填寫《核定表》,交申請人及其配偶所在單位分別核準蓋章,沒有單位的由檔案所在單位核準蓋章,沒有檔案的暫由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核準蓋章。

  購房家庭材料五日內備案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者,可以到位於崇文區東花市北裏1號樓的北京市房地産交易中心,辦理購房資格審核手續。

  購房申請人辦理資格審核手續須持以下證件:夫婦雙方的本市城鎮居民常住戶口證件、夫婦雙方身份證、現住房的産權證明或租賃契約、所在工作單位或檔案存放單位、街道辦事處核準蓋章後的《核定表》、《審批表》或《審核表》,要求一式三份。工作單位為外資或合資企業的,需提供企業出具的收入證明以及收入納稅證明。

  申請人持本市城鎮居民常住戶口證件、身份證和審核通過的《核定表》、《審批表》或《審核表》,到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購房。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應在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已購房家庭的《核定表》、《審核表》或《審批表》以及房屋的戶型、面積等資料報市開發辦備案。

  重申

  經濟適用房不會敞開賣

  《補充規定》中提出,除在校就讀的本科以下(含本科)學生以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本市城鎮居民具備購房資格。同時明確規定,本市城近郊區城鎮居民家庭年收入標準和購房基準價格仍執行《北京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今後如有調整,另行規定。也就是説,今後經濟適用房銷售時仍需核定購房者的家庭收入,不會敞開賣。

  按照2000年發佈的《暫行規定》,在2001年底以前,本市城近郊區城鎮居民家庭年收入在6萬元(含)以下的,可購房。

  兩种家庭購房不審收入

  夫婦雙方為機關工作人員或教師的家庭,無需核定家庭收入,只需如實填寫《北京市機關工作人員、教師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批表》,並由申請人及其配偶所在單位分別核準蓋章。

  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各級國家機關、黨的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民主黨派機關的工作人員;行使國家行政職能、從事行政管理活動並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或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使用事業編制的單位,如工商所、物價所等;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群眾團體組織,如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受行政機關委託、承擔行政職能並使用行政編制的社會團體組織的工作人員。

  教師是指下列單位在編並在職的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各級政府教育部門主辦的各類學校、幼兒園及其它教育機構;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各級政府其它部門及企事業單位主辦的各類學校;其它類型的學校。上述單位離、退休的教師和教輔人員。其中,教輔人員包括從事教學、科研和圖書資料管理以及實驗室和學校行政工作的在編人員。(白延龍 李譜春)

責編:范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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