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房管理法:哪些費用不得計入房價
央視國際 (2002年11月27日 16:43)
北京晨報消息:我國第一部專門管理城市規劃區內經濟適用房價格的法規《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已由國家計委、建設部制定完畢,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全文可到建設部網站查詢(http//www.cin.gov.cn/)。
《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而不是企業自主定價。上浮幅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核定價格時確定,下浮幅度不限。經濟適用住房零售時,要以基準價格為基礎,計算樓層、朝向差價,但整幢樓增減的差價代數和應為零。
《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基準價格,由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其中,開發成本包括:1.用於徵用土地和拆遷補償等所支付的徵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2.開發項目前期工作所發生的工程勘察、規劃及建築設計、施工通水、通電、通氣、通路及平整場地等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3.列入施工圖預決算項目的主體房屋建築安裝工程費;4.在小區用地規劃紅線以內,與住房同步配套建設的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區規劃要求建設的不能有償轉讓的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5.貸款利息;6.行政事業性收費。開發企業的管理費與利潤分別不得超過前4項費用之和的2%和3%。(業聞)
本辦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務院關於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規定而制定的。本辦法適用於在城市規劃區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管理。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什麼價格?由哪幾部分構成?
答:本辦法所規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
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由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例如位於豐台區宋家莊附近的經濟適用住房頂秀欣園的政府限價為3690元,其中利潤為3%,約為110.7元,稅金不到6%,約為221.4元,包括建安成本在內的開發成本佔91%,約為3357.9元。
哪些費用不得計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
答:依照規定,下列費用不得計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包括住宅小區內經營性設施的建設費用;開發經營企業留用的辦公用房、經營用房的建築安裝費用及應分攤的各種費用;各種與住房開發經營無關的集資、贊助、捐贈和其他費用;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按規定已經減免及其他不應計入價格的費用。
經濟適用住房定價後,開發企業能否擅自調價?
答: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由有定價權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在項目開工之前確定,並向社會公佈。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公佈或審批後的價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但下浮幅度不限。
房地産開發企業如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答:《辦法》強調,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涉及房地産建設項目收費的監督檢查,對不按國家及地方政府規定的經濟適用住房收費政策,超標準收費以及其他亂收費行為要依法處理。(葉晴)
責編: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