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個人信用體系 上海限制高消費令懸在半空
央視國際 (2002年09月23日 13:01)
中國青年報消息:背著一屁股債還能高消費,這些看似厲害的上海“老賴”們,今後可不容易再這樣瀟灑了。今年9月以來,上海一些法院相繼對有錢卻欠債不還的人亮出紅牌。9月2日,靜安區人民法院執行法庭對首批40名久不還債的債務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9月9日,閘北區人民法院聯合通訊、金融等5個部門,共同限制債務人高消費。
靜安區人民法院的《限制高消費令》規定,債務人在債務完全履行完畢前,不得在賓館、酒樓、歌舞廳、夜總會和健身房等高消費場所消費;不得乘座高級轎車和飛機,不得使用手機等高檔通訊工具;不得購置房産和租賃寫字樓辦公;不得購買高檔商品和購置高檔大額生活用品;不得為家庭成員支出大額費用;不得外出旅遊和度假;不得對外投資、開辦公司和購買股票債券;只能保留按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標準的生活費用,其他財産都屬於被執行財産的範疇。
相關規定頒布後,很快就見到了成效。一些曾經將“拖逃躲賴抗”等招數使得很熟練的“老賴”們,破天荒地主動跟法院聯絡,表示會儘快補交欠款。
還有一些令法院十分頭疼的欠債人,看到《限制高消費令》後,竟然也主動到法院領取《限制高消費令》並還款。
一位法官告訴記者,被執行人有錢不還,是促成此次規定發佈的主要原因,“以前法院執法一直很難,有些人一見到我們就哭窮,這次限制令一發佈,他們的態度有了180度的轉變”。
9月9日,《限制高消費令》發放後一週,靜安區人民法院在當天的“集中執行錢款發放會”上,共返還了92萬餘元人民幣。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雖然這些欠款不全是《限制高消費令》的功勞,但顯然限制令也起了很大作用。
有關法院人士表示,《限制高消費令》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部分條款規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對其可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222條中規定,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其實,發出《限制令》,並不是新聞了。從事法律工作的陳先生告訴記者,早在幾年前,湖南長沙、山東青島等地的法院都推出了類似的限制高消費的規定。最近一年中,廣州、煙臺、瀘州等地的法院也分別對債務人發出限制高消費的《限制令》。但一些地方的相關規定在頒布後不久也就不了了之了。陳先生認為:“規定的出臺,體現了法院在相關方面的執行難,但同樣,長期有效地執行這些規定也是個難題。”
據悉,此次上海法院的規定出臺後,都配備了相應的監督體系。靜安區人民法院在發佈法令的同時,向債務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警署、稅務、工商、銀行和房地産登記等部門發放《協助監督函》,請他們監督債務人有沒有高消費行為。閘北區人民法院也是聯合5家機構共同限制高消費。
然而監督體系是否能起到切實有效的作用,很多法律界人士心裏沒底。一位律師告訴記者:“這其中還有一個‘監督難’的問題。法院不可能天天盯著債務人,但群眾又怎麼監督呢,像打手機、進飯店之類的高消費,如果債務人説手機是借別人的打,吃飯是別人請,怎麼辦?在國外,個人信用體系比較完善,也比較容易限制欠債不還的‘老賴’們高消費。但目前國內消費交易以現金結算為主,銀行控制方面也存在問題。”、
還有一些律師認為,《限制高消費令》的發放,只能是目前情況下的一個“土辦法”,它更著重于威懾力,而不能徹底解決好問題。只有建立起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欠債不還的問題。 (林蔚)
責編: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