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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帳不還不能高消費“老賴”遭遇限制令

央視國際 (2002年09月18日 11:15)


  央視國際消息(經濟半小時):社會上有一種賴賬的人,一邊説沒錢還債,一邊卻又上賓館、下舞廳、洗桑拿,日子過得一點不差。有地方,人們把他們戲稱為“老賴”。 執法部門對這些不履行法院判決,老是欠債不還的人和單位都很頭疼。前不久,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了一個《限制債務人高消費令》,要求“老賴”們在沒有還清債務之前,不準有洗桑拿、坐小轎車等高檔消費行為。

  

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限制債務人高消費令》

  《限制債務人高消費令》一公佈就在當地引起了不小的震動。8月15日,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向21個欠債老不還的“老賴”們發出了《限制令》。《經濟半小時》記者鄢聞余到瀘州進行了採訪。

  根據限制令,凡是欠賬不還的老賴們,在沒有還清債務之前,不能有高消費行為。根據群眾舉報和法院掌握的情況,瀘縣的特新鎮政府作為第三責任人一直沒有償還石匠邱萬民的工程款,但同時又在2001年添置了輛桑塔納轎車。

  法院執法人員告訴記者,由於這個單位至今未履行總額為11.5萬元的還款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的規定,被執行人只能保留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的生活費用,其它均屬於被執行財産的範圍。

  這個限制令規定,特興鎮鎮長和鎮政府工作人員,在沒有還清債務之前,不得用公款在賓館、飯店、夜總會等場所消費;不得使用轎車,不得在單位報銷出租車、火車臥鋪、飛機及手機的費用;還有不得購買高檔、大額生活、生産、工作用品等;如果違反禁令,一經發現或者舉報查實,法院會根據民法有關條款,給與罰款、拘留、乃至刑法的處罰。如果特新鎮政府仍然不能還款的話,他們在去年購買的轎車有可能成為被執行的財産。

  鎮政府有關人員對此頗有微詞:我不是賴賬,我們也沒有賴賬,不應該作為高消費限制這個範疇。是由於經費上的原因,我們沒有到位,是這樣一個情況。

  特新鎮的鎮長稱,沒有償還欠款是由於沒有相應的款項到位,鎮政府拿不出資金還款: 賬上只有900多元.

  對於2001年購進的桑塔納轎車,財務人員解釋説這輛車也不是鎮政府的,是本單位的一個司機自己購買的私車,車輛行駛證上登記的也是司機個人的名字,平時是他把車租給鎮政府來使用的。

  經過法院進一步向車主調查證實,這輛轎車的購車款都是由鎮政府的下屬部門支付的。

  司機馮得科告訴記者:是計生辦的人交錢。

  經過認定,這輛車就是歸屬於特新鎮鎮政府的財産。據介紹,一些債務人就是通過這種財産登記到他人名下的方式來逃脫債務的。法院依法對這輛轎車進行了扣押財産的強制執行措施。

  瀘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聶華琪:對於扣押的財務,將依法委託法定的評估進行評估,然後進行公開拍賣。拍賣以後的款用於償還債務。

  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負責人告訴記者,《限制令》就是通過向債務人施加壓力來兌現債權人的權利。記者在瀘州採訪時經常能聽到幾年沒有追回的欠款在《限制令》發出以後幾天就得到了解決。兩年前,法院判決龍馬潭區副食品公司償還4萬元欠款,多次執行,公司就是不還,而就在《限制令》公佈的當天下午,這家公司就主動上法院償還拖了兩年的欠款。

  

《限制令》究竟限制了“老賴”們的哪些行為

  《限制令》規定:被限制的個人和單位、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員均不得在賓館、飯店等高消費場所消費;不得租用高檔寫字樓;不得投資、興辦新的經濟實體;不得外出旅遊、考察;不得變相高消費;個人不得乘坐出租車、飛機等高檔交通工具,不得使用無線電話等高檔通訊工具,單位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在單位報銷這些高檔交通工具和高檔通訊工具的費用;被限制人及其配偶不得出資讓其子女就讀貴族學校;被限制單位的財務狀況須每月定時向人民法院申報,並隨時接受審計等等。一經發現或舉報查實,法院將對個人、單位及其法人代表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凡隱瞞、包庇者,法院將予以處罰。

  據記者了解,瀘州市王達房地産公司是這批“老賴”中最大的欠債戶,欠款金額有700多萬元,總經理王樹林幾個月前就到外地躲債去了,幾經週折,《經濟半小時》聯絡到瀘州市王達房地産公司副總經理張珂,聽聽他對“被限制”的感受。

  主持人:張經理,現在你們公司的法人代表,也就是你公司的總經理,你能和他聯絡上嗎?

  張珂:現在無法聯絡上。因為在限制高消費令出臺之前,他就已經到外地去了。

  主持人:你們公司有沒有財産在這次限制令實施的過程當中被執行?

  張珂:有一個轎車進行查封。房子是查封了,一千多萬元的房産。

  主持人:這次高消費限制令給你們公司帶來了一些什麼影響?

  張珂:在社會信譽方面一定會受到影響。舉一個很典型的例子,因為我們在瀘州首家跟成都城鄉商場進行聯合開發,搞城鄉王達商場,在瀘州還是算檔次比較高的。消息出臺以後,特別是華西報登了以後,在成都城鄉商場的總部馬上就來問這個事情。方方面面的壓力,方方面面都在詢問。

  主持人:對你們個人有些什麼影響呢?

  張珂:第一是工資。主要是工資部分,工資部分享受政府最低生活標準。第二個,像我們的轎車不能夠使用,還有出租車票、手機使用費,現在都是自己付。

  主持人:現在這樣的情況,你們下一步有一些什麼樣的打算?

  張珂:現在最希望的就是法院儘快地把所查封的房産進行拍賣,拍賣了以後,把欠款償還債權人,然後解除限制高消費令。

  記者在採訪中,單位的職工提出了這樣的問題:單位欠債,法院憑什麼規定只發給職工最低生活費呢?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負責人認為:單位利潤應當側重解決對外債務,而不能側重提高福利,職工的福利受限並不意味著失去,一旦單位履行了法律義務,法院將立即解除限制,職工在單位被限制期間沒有得到的合法報酬有權得到補償。

  

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楊子江談《限制令》的執行情況

  對於已經履行了相應義務的債務人,瀘州中院會解除高消費限制令。瀘州市首批被限制對象的債務總額是1100多萬元,到現在為止,已經履行和短期內可以通過司法拍賣變現的有800多萬元,佔了74%。這在過去是無法想象的。為此,我們對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楊子江先生進行了採訪。

  主持人:據了解,你們在對江陽區技術監督局進行執行的過程當中,還是碰到了一定的阻力,那麼在對政府機關和執法部門實施限制令的時候,你們如何能夠做到令行禁止呢?

  楊子江:我們只能是對事,不能夠對人。對事就是對他沒有履行債務人的義務的時候,我們跟其他債務人一樣同等看待,該履行的必須堅決履行,該執行的我們必須強制執行。

  主持人:瀘州市中院為什麼要向這些“老賴”推出這樣一個《限制債務人高消費令》呢?

  楊子江:我們每年要受理民事訴訟案件上萬件,但是自覺履行的大概只佔30%左右,還有大量案件不能自覺履行。通過法院強制執行以後,只能在80%左右。還有20%以上案件不能履行。在這個情況之下,為了把執行難的問題能夠得到徹底的解決,就出臺了《限制債務人高消費令》。

  主持人:你剛才談到執行難,是難在哪?

  楊子江:執行難的問題,應該説是經常碰到債務人逃避。我們執行法官對他不認識,哪怕就是對穿而過都不行。所以説我們執行法官執行起來,一個就是我們經常採取零點行動,還有什麼夜間守候、定點守候來採取行動。這些都從不同層面反映執行難的問題。

  主持人:那麼這個限制令能不能限制住這些“老賴”的賴賬行為呢?

  楊子江:應該説這是形成一個強大的社會壓力。它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一個是群眾對他的監督。因為我們設立了舉報電話,並進行了懸賞。這樣,債務人感到處處都有眼睛盯住他,他感到擔心和害怕。第二就是輿論監督。通過新聞媒體,特別是通過電視臺,我們對一些重點戶,就是對一些賴賬戶進行全案重點跟蹤,重點報道。

  記者注意到,除了瀘州市以外,其他一些地方法院也先後發出了《限制令》:去年8月,廣州東山區法院發佈《限制債務人高消費令》;12月,煙臺市中院出臺《限制被執行人超常消費的規定》;今年9月,上海靜安區法院也發出《限制令》,同時向債務人所在地的居委會、稅務、工商、銀行等部門發放《協助監督函》,請他們監督債務人的高消費行為。

  

發佈《限制債務人高消費令》的法律依據

  在記者的採訪中,被限制的單位和個人問得最多的問題就是:法院發出《限制令》,這樣做有沒有法律依據?《經濟半小時》就此採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先生。

  主持人:四川瀘州中院對欠賬不還的人發出《限制債務人高消費令》,瀘州中院的這一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據呢?

  葉林: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2條做了這樣一個規定:就是人民法院在執行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的過程當中,對於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的財産是有執行權的。根據這樣一個規定,應該説瀘州中院限制逃債的債務人禁止高消費這個做法,本身是一個合理的做法。

  主持人:在這個限制令中最重要的就是限制債務人的高消費,那麼對於高消費你是如何來界定的?

  葉林:所謂高消費,確實從不同的角度會有不同的定義。比如説我們可能會出入一些高檔的酒店、賓館或者是娛樂場所,這毫無疑問是高消費。如果説一個債務人,他本身不僅僅過著奢華的日子,還逃避著別人的債務,看著這些受苦的在最低生活保障線上的人們,他自己洋洋自得,那麼我覺得我們法律的尊嚴一點都沒有了。

  主持人:在解決類似的這種債務糾紛的過程中,你認為法院起到了一個什麼樣的作用?

  葉林:首先,人民法院本身,它的執行機構應該扮演著一個嚴肅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生效判決的這麼一個執法者的職能。但是從另外一個方面來説,我們又不能指望著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執行過程當中,能夠最終或全面徹底地滿足債權人的所有要求。因為在任何一個國家當中,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的出現,都會使一部分法院的判決的執行遇到很多的困難。

  主持人:那你認為瀘州中院的這個舉動是不是有利於解決執行難的問題?

  葉林:對,因為我們確實從80年代末期開始就一直在討論執行難的問題。應該説十年過去了,我們在探索一些方法。但是很多的方法是有點望梅止渴,或者解決不了根本性的問題。那麼通過瀘州法院採取的這樣一個措施以後,確實我們看到了一些非常有實效的效果,就是那些有錢還得起的債務人積極地在跟法院聯絡,主動地去還債。這在以前的法院判決執行的過程中應該説是不可想象的。(《經濟半小時》記者鄢聞余、陸娟、嚴靜峰、張志禹)

責編: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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