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限制債務人高消費 居委會銀行可協助監督
央視國際 (2002年09月09日 13:34)
新華網消息:上海靜安區居民郭某這兩天一再打電話給區法院執行庭的陸雲虎庭長,表示他將儘快歸還做生意欠下的幾十萬元債務。“我就算在外面打工掙錢也要把欠款送到法院。”他在電話裏對陸法官説。
郭某一度是靜安區法院法官眼裏十足的“老賴”,他在經商過程中欠下客戶不少錢,客戶雖然告贏了官司,法院執行庭卻一直討不回欠款。他這一次態度如此主動,是因為收到了法院的《限制債務人高消費令》,這一紙判令讓他感覺背有芒刺。
靜安區法院執行法庭在9月2日對久不還債的債務人首次發放《限制高消費令》,郭某是首批40個發放對象之一。這項法令規定,債務人在債務完全履行完畢前,不得在賓館、酒樓、歌舞廳、夜總會和健身房等高消費場所消費;不得乘座高級轎車和飛機,不得使用手機等高檔通訊工具;不得購置房産和租賃寫字樓辦公;不得為家庭成員支出大額費用;不得外出旅遊和度假;不得對外投資、開辦公司和購買股票債券。“他們只能保留按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標準的生活費用,其他財産都屬於被執行財産的範疇。”陸雲虎法官説。
主動和靜安區法院執行法官聯絡的並不止郭某一個人。一位姓劉的居民接到《限制高消費令》後,當即拿出475元錢付給他的鄰居。劉家的狗在一年前咬傷了鄰居,法院判他賠償醫藥費,他卻始終推脫沒有工作,無力賠償,法官上門他也只是無可奈何地掏出100元錢晃一晃。一位曾經發傳票也不來的債務人,收到限制令後馬上把4504元的財産損失費交給法庭。法官王建明説:“有些債務人欠的錢不多,給他們發限制令,是為了提高他們的守法意識。”
法院在追討債務時,經常有債務人嘴上説沒錢,轉身卻開著名車去夜總會消費。“《限制高消費令》如果沒有監督,也會成為一紙空文。”靜安區法院副院長田肖紅説。因此法院在發放法令時,同時向債務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警署、稅務、工商、銀行和房地産登記部門發放了《協助監督函》,請他們監督債務人有沒有高消費行為。銀行收到監督函會進行查帳,如果債務人有存款則應當凍結,等待法院執行。
《限制高消費令》還觸動了不少申請執行人。一位叫張永章的申請人得知欠他近10萬元的債務人被發放限制令,馬上打電話給法院,法官告訴他也有義務追討債務,張永章連連稱是。“不少申請人以為官司打贏了就可以高枕無憂,其實如果他們不配合法庭,很有可能得到正義,得不到利益。”陸雲虎説。
田肖紅副院長説,《限制高消費令》是相關法律完備前的探索,但也有其法律基礎。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部分條款規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對其可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313條又規定,對人民法院的裁判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記者了解到,上海其他一些區的法院也將陸續推出《限制債務人高消費令》。而在我國,其他地區的一些法院也在近期發放了限制令,如四川省的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責編: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