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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艾滋病防治條例》答問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2月12日 18:27 來源:
    專題:遏制艾滋 履行承諾

  新華社消息:2006年1月29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第457號國務院令,公佈《艾滋病防治條例》(以下稱條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以下稱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為什麼要就艾滋病防治問題專門制定行政法規?

  負責人:艾滋病是我國重點防治的重大傳染病,艾滋病防治工作是我國公共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艾滋病防治工作涉及禁毒等社會環境綜合整治、特殊人群不良行為的改變等多方面因素,比較特殊和複雜,傳染病防治法不能完全解決艾滋病防治的問題。因此,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防止艾滋病傳播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制定條例時把握的總體思路

  負責人:針對艾滋病防治的特點,總結國內外艾滋病防治實踐中的經驗和教訓,借鑒國外好的做法,我們在制定條例時在總體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幾點:

  第一,艾滋病的傳播,與人的行為密切相關;艾滋病防治不僅是公共衛生問題,更是社會問題。因此,在艾滋病防治法律制度的設定上,我們著重控制艾滋病傳播的社會行為因素,重點規範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人群的高危險行為,通過推廣行為干預措施,使全社會幫助他們改變高危險行為。

  第二,政府主導與全社會參與相結合,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政府在艾滋病防治方面負有主要責任。同時,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社會各方面的通力合作,發揮社會基層組織和公民團體的重要作用。

  第三,艾滋病防治工作與禁毒戒毒、打擊賣淫嫖娼工作相協調。國際社會的成功經驗以及我國的試點經驗已經證明,一些對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人群的干預措施,如安全套的推廣使用、對吸毒成癮者實行美沙酮替代治療等,是行之有效的措施。因此,從保護廣大公眾的健康出發,條例規定有關部門針對一些特殊人群應當採取行為干預措施。

  第四,加強宣傳教育。預防為主,宣傳教育為主是我國艾滋病控制的工作方針。通過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向公眾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識,特別是向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傳遞科學、準確的艾滋病防治信息,引導人們改變危險的行為,減少或者阻斷艾滋病病毒傳播的因素。

  第五,處理好保護特殊人群的合法權益與採取控制措施的關係。條例在設定法律制度時,明確規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權利和義務。

  條例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權利和義務作了哪些規定

  負責人:如何保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人權,並實現其權利義務的平衡,是制定條例過程中重點研究的問題。條例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權利和義務作了明確規定。

  一是,明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權利。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有關信息;醫療機構不得因就診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諉或者拒對其其他疾病進行治療;國家實行艾滋病自願諮詢和檢測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自願接受艾滋病諮詢、檢測的人員免費提供諮詢和初篩檢測。

  二是,規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流行病學調查和指導;將其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係者;就醫時,將其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如實告知接診醫生;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傳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如何體現政府主導與全社會參與相結合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負責人:為了動員政府各部門、各種社會力量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條例規定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職責和義務。

  一是,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主要職責。規定:政府對艾滋病防治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和工作責任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團體、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開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採取關懷和救助措施;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二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開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職責。規定:各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行為干預以及預防控制等工作,建立互相配合的工作機制。

  三是,規定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團體以及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在國家的鼓勵和支持下,開展相關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四是,充分發揮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條例規定的有關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方面的制度

  負責人:為了做好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條例設專章規定了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制度,重點規定了針對普通民眾、重點人群和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人群的宣傳教育內容和措施。

  一是,強調對公眾的普及性宣傳教育。規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艾滋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營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會環境;在公共場所以及旅客列車等交通工具的顯著位置,設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廣告牌或者張貼艾滋病防治公益廣告,組織發放艾滋病防治宣傳材料;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傳。

  二是,加強對學生、育齡人群、進城務工人員、婦女等重點人群有關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規定: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中學將艾滋病防治知識納入有關課程,開展有關課外教育活動;人口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應當利用計劃生育宣傳和技術服務網絡,組織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從事勞務仲介服務的機構應當對進城務工人員加強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國家鼓勵和支持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將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納入婦女兒童工作內容,提高婦女預防艾滋病的意識和能力,組織和支持紅十字會會員和紅十字會志願者開展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

  三是,加強對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人群的諮詢、指導和宣傳教育。規定:醫務人員在開展艾滋病、性病等相關疾病諮詢、診斷和治療過程中,應當對就診者進行艾滋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有關組織和個人對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開展艾滋病防治的諮詢、指導和宣傳教育。

  條例在開展行為干預、加強對醫療行為以及血液製品的管理方面有哪些規定?

  負責人:預防控制制度是建立完善的艾滋病防治體系的關鍵和基礎。為了使各項預防措施能夠得到切實落實,在總結國內外預防艾滋病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條例在六個方面作了規定。

  一是,為了能夠準確掌握艾滋病疫情,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建立健全艾滋病監測制度。規定:國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監測網絡,衛生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分別制定國家艾滋病監測規劃和方案以及本行政區域的艾滋病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艾滋病發生、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流行的因素開展監測活動。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出入境人員進行艾滋病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及時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二是,鼓勵和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對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實施行為干預措施。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根據本行政區域艾滋病流行情況,制定措施,鼓勵、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推廣預防艾滋病的行為干預措施,幫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改變行為。

  三是,將推廣使用安全套,推進對吸毒成癮者的藥物維持治療等干預措施作為制度予以明確。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公安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互相配合,根據本行政區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情況,積極穩妥地開展對吸毒成癮者的藥物維持治療工作,並有計劃地實施其他干預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工商、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廣播電影電視等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推廣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應網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

  四是,強調醫療衛生機構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加強對醫療、檢測行為的規範化管理,防止發生艾滋病的醫院感染和醫源性感染。規定:醫療衛生機構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遵守標準防護原則,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發生艾滋病的醫院感染和醫源性感染。

  五是,與獻血法、《血液製品管理條例》相銜接,嚴格規範血站、單採血漿站、血液製品生産單位的採供血行為和生産行為,保證血液、血漿和血液製品的安全。規定:血站、單採血漿站應當對採集的人體血液、血漿進行艾滋病檢測;不得向醫療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産單位供應未經艾滋病檢測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人體血液、血漿。血液製品生産單位應當在原料血漿投料生産前對每一份血漿進行艾滋病檢測;未經艾滋病檢測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漿,不得作為原料血漿投料生産;醫療機構應當對因應急用血而臨時採集的血液進行艾滋病檢測,對臨床用血艾滋病檢測結果進行核查;對未經艾滋病檢測、核查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液,不得採集或者使用。

  六是,加強對採集或者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行為的管理。規定:採集或者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應當進行艾滋病檢測;未經艾滋病檢測或者艾滋病檢測陽性的,不得採集或者使用。進口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和人體血液製品等的,應當依照規定,經有關部門批准和檢疫。

  條例是如何體現“四免一關懷”政策的?

  負責人:條例將“四免一關懷”這一政策制度化,規定: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孕産婦採取關懷、治療和救助措施,對生活困難的艾滋病病人遺留的孤兒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減免相應的教育費用,對生活困難並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給予生活救助,對有勞動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扶持其從事力所能及的生産和工作。

  在艾滋病防治的財政保障方面,條例有哪些專門的規定?

  負責人:條例設專章規定了艾滋病防治的財政支持措施。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艾滋病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和完善艾滋病預防、檢測、控制、治療和救助服務網絡的建設,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專業隊伍。二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級政府職責,負責艾滋病預防、控制、監督工作所需經費。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艾滋病流行趨勢,確定全國與艾滋病防治相關的宣傳、培訓、監測、檢測、流行病學調查、醫療救治、應急處置以及監督檢查等項目。中央財政對在艾滋病流行嚴重地區和貧困地區實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項目給予補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趨勢,確定與艾滋病防治相關的項目,並保障項目的實施經費。三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措施,對有關組織和個人開展艾滋病防治活動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和便利條件。有關組織和個人參與艾滋病防治公益事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責編: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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