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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完善體系有能力應對禽流感 管理尚存6問題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10月26日 15:31 來源:法制日報

  法制日報消息:

  從10月25日起,北京市將對全市的禽類、鳥類市場開展全面專項檢查,市場上銷售的活禽必須來自非疫區,並有相關檢疫證明,“身份不明”的活禽一律不得上市交易。

  上海市也于10月24日啟動了《預防和控制野生鳥類傳播禽流感工作方案》,方案要求各相關單位做好禽流感預防和控制工作。

  國家林業局新聞發言人曹清堯表示,我國118個野生動物疫情疫病監測點已經全部啟動。

  衛生部新聞發言人日前表示,衛生部將與農業部聯合進行疫情監控,並將與國家質檢總局商議,聯合加強出入境檢驗檢疫,防控禽流感。

  正在一些國家和地區肆虐的禽流感引起了中國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並採取相應措施應對。然而,隨著候鳥遷徙時節的到來,再加上目前正值包括流感在內的呼吸道傳染病高發季節,這一系列的舉措是否足以應對?現有法律法規又能否應對禽流感帶來的各種問題?就此,記者採訪了相關專家。

  法律法規體系完善 有能力應對禽流感

  北京大學醫學部衛生法教研室主任王岳告訴記者,除了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應急條例、國境衛生檢疫法、食品衛生法外,針對禽流感防控的法律法規,從廣義上説還包括有動物防疫法、2004年國務院頒布的《全國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衛生部頒布的《人禽流感醫療救治預案(試行)》、《人禽流感診療方案(2005版)》以及諸多地方立法,例如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當前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通知等等。

  “目前,我國在禽流感預防方面已經制定了比較完善的防治規程,建立了嚴格的法律法規體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孫東東對記者説,除了上述法律法規外,衛生部、農業部出臺的《衛生部農業部關於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治合作機制》等系列規範性文件,對禽流感這種宿主傳染性疾病都規定了有效的監控措施,比如詳細規定了報告制度、監控制度、應急制度等。在實際工作中,我國目前也已經有一個很好的監測網絡來監控和防治禽流感。

  “從目前的情況看,如果注意基層禽類飼養的保護,特別是隔離措施得當,是不會造成跨地域的禽流感發生或流行的。”王岳説。禽流感疫情去年就暴發過,在總結了2003年非典型性肺炎疫情防控經驗的基礎上,禽流感疫情沒有對我國百姓的健康造成損害。“實踐已經證實,目前我國的傳染病防治法律制度完全有能力應對禽流感”。此外,中央政府及各地政府都有相關的應急預案,已具備防控能力。

  具體防控環節較複雜 部門合作能力受考驗

  具體到禽類的生産、運輸、銷售這些易傳播疾病的環節,王岳認為,交通運輸、衛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以及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都應當加強防止對人的感染、社會治安維護、動物及其産品市場監管、口岸檢疫、防疫知識宣傳等工作。緊急情況下可以宣佈關閉禽類産品交易市場,禁止易感染活禽進出和易感染禽類産品運出。

  孫東東告訴記者,目前,衛生部門和農業部門分工協作,衛生部門主要負責防治動物對人傳染和人與人之間的傳染預防,農業部門主要負責動物之間的傳染預防。

  “雖然衛生部、農業部確實建立了聯防機制和應急預案,但如何考察和如何監督聯防機制和應急預案的實施情況,是我們更應該重視的問題。”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莫紀宏説。

  標準不明區域協作缺乏 相關管理尚存六大問題

  針對一旦發生疫情,出入疫區是否會造成疾病傳播的問題,王岳肯定地回答,只要專門管理機構管理到位,是不會出現疾病傳播的。《全國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中有相關規定,例如在疫區周圍設置警示標誌,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設置動物檢疫消毒站,對出入的車輛和有關物品進行消毒。必要時,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設立臨時監督檢查站,執行對禽類的監督檢查任務等等。

  這些規定能否落到實處?莫紀宏認為,相關的管理還是存在不少問題:

  首先,疫區的劃分標準還不是特別清楚,一旦禽流感流行開來,就不利於嚴格控制疾病的傳播;

  其二,禽流感傳播源的控制也不是特別到位。如果有些地方出於自己的利益,發生了禽流感,隱瞞或者不報,而且對病禽深加工出售,這就不能從根本上阻斷傳染源;

  其三,對禽流感之類的禽類傳染病認定的標準也不太嚴格。這個認定大都由獸醫站和防疫部門完成,基層不少這類部門人員的素質還不夠高。

  其四,處理病禽的手段也不夠完善,比如,對病禽的深埋和封殺都不夠到位;

  其五,我國有漫長的陸地國境線,國境管理還不能杜絕外來傳染源;

  其六,區域協作還不夠協調,疫區和非疫區的防治協作,特別是不同行政區域的協作和聯防都不夠協調,這些因素都不利於禽流感的防治。

  禽流感防治代價大 鉅額成本由誰埋單

  禽流感防治是需要付出相當的代價的,這筆錢該由誰出?王岳認為,應當由政府、社會共同分擔。但是對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的責任是責無旁貸、不能推卸和轉嫁的。

  莫紀宏説,這個成本裏涉及到個人利益。國家財政應當幫助養殖戶解決防治禽流感帶來的支出,同時,養殖戶也要承擔一定的風險,這個風險可以由完善保險制度來解決。

  中國人民大學行政管理系教授毛壽龍認為,在法律上應協調好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關係。個人利益讓位於公共利益本為應該,但是,發生禽流感進行消滅活禽措施時應做好飼養戶的補償工作,讓個人有動力去滿足公共利益需要,否則,飼養戶會偷偷地把患有疾病的禽類賣掉。

責編:張雨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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