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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評] 建議人大大幅提高個稅起徵點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8月22日 14:43 來源:
    專題:網評天下精華版

  即將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將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涉及到每一個公民,涉及到工薪階層的切身利益,為工薪族中低收入群體所關注。工薪階層中低收入者最關心的是什麼?就是要改變目前低收入者納稅佔大頭的狀況,提高工薪個稅的起徵點。

  目前全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已成為第四大稅種,2004年為1737.05億元,其中65%來源於工薪階層。現行的起徵點800元,即工薪階層以每月收入額扣除800元後為納稅所得,是1980年制定的。個稅起徵點的確定應考慮物價、基本生活費用因素的變動,而現在這兩方面,早已不同於25年前了。

  800元起徵點,名義上25年沒有調整,實際上隨着物價上漲而降低了。根據國家統計局歷年統計公報中的有關物價指數的數字計算,居民消費品價格2004年是1980年的4.35倍,也就是説上漲了3.35倍。這還只是反映了居民消費品價格的平均變動情況,而基本生活的吃、住、行等方面的價格上漲是10倍左右。大米(標準品、縣及以下地區)1980年每斤0.129元,現在是每斤一般在1.5元左右,豬肉那時是每斤0.75元,現在是每斤7元左右。如果扣除物價上漲因素,現在起徵點的800元只相當於1980年的183.8元;如果按物價上漲因素換算成現在的幣值,1980年的800元相當於現在的3482元。

  基本生活費用大幅度地增加,而起徵點卻沒調高。25年來中國的經濟有了很大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人民基本生存條件也相應的提高,基本生活必需費用(吃、穿、住、行、教育等的支出)與1980年相比是不可同日而語。現在各地制定的基本生活最低貧困保障線,都是人均每月在150元以上(基本生活費用的提高,除了必需開支範圍的擴大,還包含有物價上漲的因素),這就是最好的證明。在1980年時沒有最低生活保障一説,但是每月15元,在中小城市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吃食堂就可以過得去,而且還不差,城鎮居民家庭生活費用比這還要低,年紀大的人都應該知道這點。可那時職工的工資是多少?1980年,全國職工年平均貨幣工資為762元(國家統計局1980年統計公報),平均每月是63.5元。絕大部分職工的月工資收入都在100元以下,所以當時個人所得稅法公佈後,人們都覺得事不關己。

  工薪階層的基本開支範圍比1980年擴大了,而1980年確定的起徵點並沒有包含這些因素。在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變過程中,有很多原來是作為集體福利的,現在都需要個人開支。住房原來是低租金,現在市場化,上漲了幾十倍到一百多倍,房改又增加了個人的基本開支。醫療費用原來是全部報銷,現在個人要開支相當的比例,一個院住下來,個人開支幾千上萬元是常事,遇到重症傾其終生積蓄還不夠。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後勤原來是福利事業,現在全部社會化了,個人增加了不少開支。子女的教育開支隨着學雜費的不斷上漲而大幅度增加,加上高等教育的平民化,學生上大學費用成了每個家庭基本開支的一部分,而且是一筆不小的負擔等等。

  但是,在物價大幅度上漲,基本生活開支範圍擴大,生活標準提高的情況下,個稅的起徵點25年不變,讓人不可理解。25年來,物價已翻番,基本生活費的內涵早已同上個世紀的八十年代不可同日而語;25年來,經濟體制、政策,通過改革、改革再改革,早已發生了革命性變革;25年來,從計劃經濟過渡到了市場經濟,計劃經濟的思想觀念拋棄了,計劃經濟的東西丟掉了,不知何原因,嚴重脫離實際的、在計劃體制基礎上確定的800元,這樣根深蒂固,這樣頑固,就是不能改變。

  如果説1980年確定工薪階層個稅起徵點時,考慮的是當時的經濟發展水平,國家財力以及要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要達到月收入800元以上時,才繳納個人所得稅,那麼,現在經濟總量已翻了幾番,國家財力也空前增強,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質量要求的費用也空前提高的情況下,按一般規律應該是提高個稅起徵點,才符合邏輯。而目前的起徵點卻還是25年前的標準,在扣除了物價上漲因素後,反而比1980年下降了77%。也就是説個稅起徵點,雖然説名義上沒有修改,但隨着物價的上漲(貨幣貶值)而實際上是降低了。如果繼續不修改,隨着物價水平的上漲(物價的歷史趨勢是上升的,因貨幣的歷史趨勢是貶值的),説不定哪一天的個稅起徵點要低於城鎮的基本生活保障線,到那時吃低保的貧困人口也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不是笑話,完全有這個可能。

  因此,我認為個稅起徵點要在800元的標準上作相應的調整,主要應該考慮物價因素及基本生活費用,還應考慮1980年立法時確定起徵點時的“原義”。因為僅將1980年定的800元,按物價上漲系數換算成現在的幣值就是3480元,如果還考慮上述的基本費用提高等因素,就要在4000元以上。同時還建議,在新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時,不要將起徵點的具體金額標準列進去,應該是授權國務院根據物價變動等情況而具體確定,並及時進行調整。這樣就不會因為物價的上漲而頻繁地修改法律,既可以使個人所得稅法不至於因物價上漲而脫離實際,又可以保持法律的相對穩定。(作者:szshkq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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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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