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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劇在麻痹中發生:走近開縣井噴事故六被告

央視國際 (2004年07月14日 15:22)

    專題:重慶天然氣井噴事故傷亡慘重

  新華社重慶萬州7月14日電(記者黃豁、郭立、陳敏)

  2003年12月23日22時04分,由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鑽探公司承鑽的位於開縣境內的羅家16H井,在起鑽過程中發生天然氣井噴失控,從井內噴出的大量含有高濃度硫化氫的天然氣四處瀰漫、擴散,導致243人因硫化氫中毒死亡、2142人因硫化氫中毒住院治療、65000人被緊急疏散安置、直接經濟損失達6432.31萬元的嚴重後果。

  這是我國石油行業類似事故傷亡人數最多的一次。在這次特別重大天然氣井噴失控導致硫化氫中毒責任事故中,檢察機關查明:四川石油管理局的吳斌、王建東、宋濤、吳華、向一明、肖先素等6名幹部職工負有直接責任。他們在工作中疏忽與大意,使一起井噴事故成為令人震驚的悲劇。

  技術人員違章操作埋下安全隱患

  2003年12月20日下午,四川石油管理局鑽採工藝技術研究院定向井服務中心羅家16H井現場技術服務組在監測該井鑽進作業中的井眼軌跡時,因地面監測儀沒有接收到安裝在井下的該趟鑽鑽具組合中的Sperry Sun無線隨鑽測斜儀發出的信號,定向井服務中心工程師、羅家16H井現場技術服務組負責人王建東懷疑是該測斜儀發生了故障,遂決定起鑽檢查。

  21日16時許,王建東帶領本中心助理工程師唐梁、劉易思等人到鑽臺上檢查Sperry Sun無線隨鑽測斜儀,經檢測發現該測斜儀確已損壞,遂決定更換安裝QDT無線隨鑽測斜儀,重新制定鑽具組合。但是,王建東在重新制定鑽具組合時,明知羅家16H井已鑽開油氣層,本應嚴格執行在鑽柱上始終安裝鑽具內防噴工具回壓閥的有關規章制度,忽視回壓閥在鑽井安全中的重要性,違章決定卸下原鑽具組合中的回壓閥防井噴裝置,並將此決定告知了鑽井隊技術員宋濤。

  宋濤身為鑽井隊井控管理人員,明知其決定違規且有責任拒絕,卻違反有關規章制度,對該決定未表示異議,並指令井隊見習技術員孫本法按照王建東重新制定的鑽具組合填寫了班組作業計劃書,19時30分,宋濤又在召開的當日班前會上對接班工人宣佈了卸下回壓閥的指令。21時許,宋濤告稱已安排當班工人卸回壓閥。王建東聽後即返回鑽臺,指令當班工人陳濱、劉彬和樂華將已下鑽的鑽具重新起至鑽臺,卸下了鑽具組合中的回壓閥。檢察機關認為,王建東、宋濤二人的行為是導致“1223”井噴失控的直接原因。

  工作人員接連疏忽釀成慘劇

  王建東、宋濤違章指令工人卸下回壓閥,對這一潛伏重大事故隱患的嚴重違章行為,鑽井隊隊長、井隊井控工作第一責任人吳斌,本應按其工作職責參加每日班組在生産作業過程中的班前班後會,檢查每日的班組作業計劃書和班報表,以準確掌握生産動態,發現問題及時勒令整改,卻因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既未按規定參加12月21日和22日晚上的班前會,又未審查21日和22日的班報表,致使回壓閥被卸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能及時發現。

  特別是2003年12月23日8時許,起鑽過程中,吳斌在查看和補簽22日的班報表時,發現該趟鑽鑽具組合中的回壓閥被他人卸掉的嚴重違章行為後,作為井隊井控工作第一責任人,他本應按相關規章制度,發現問題應當立即整改,不能整改應及時報告,以消除事故隱患,但吳斌卻違反上述規定,不正確履行職責,既未在當天起鑽作業中採取有效井控措施,也未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致使重大事故隱患未得到消除。

  2003年12月23日2時52分,當羅家16H井鑽至井深4049.68米時,因定向鑽進進展不順,需起鑽以調整鑽具組合來控制井眼軌跡。19時至20時,鑽井12隊副司鑽向一明帶領本班組3名鑽工在鑽臺上具體實施起鑽作業。向一明在負責灌注鑽井液時,本應按井隊針對羅家16H井的特殊規定,每起出3柱鑽桿必須灌滿鑽井液一次,以保持井下液柱壓力,防止溢流發生,確保井控作業安全,但向一明卻無視規章制度,違反操作規程,不正確履行職責,在起出6柱鑽桿後才灌注鑽井液一次,致使井下液柱壓力下降。事故專家組的鑒定報告認為:起鑽過程中存在違章操作,鑽井液灌注不符合規定是造成溢流並導致井噴的主要原因。

  2003年12月23日14時至20時,地質服務公司錄井4小隊錄井工肖先素在羅家16H井錄井房值班。其主要工作職責是對起鑽過程中的鑽井液灌入量和起鑽柱數進行錄井監測,發現每起出3柱鑽桿未灌滿鑽井液一次的情況時,有責任立即報告當班司鑽。18時40分至19時40分,當錄井監測儀顯示出鑽臺上連續起出9柱鑽桿而未灌注鑽井液的嚴重違章行為時,肖先素因工作疏忽,不正確履行職責,未能及時發現這一嚴重違章行為,隨後發現了也未立即報告當班司鑽,致使重大事故隱患未能得到及時排除。

  2003年12月23日22時04分,當羅家16H井井噴失控後,吳斌身為井隊井控工作第一責任人,在組織井隊人員撤離井場後,本應按有關規章制度,及時安排專人監視井口噴勢情況,檢測井場有害氣體濃度,向上級有關部門彙報,為上級決策及時準確地提供依據。但是,吳斌卻違反上述規定,在事故現場物資條件具備的情況下,未安排專人監視井口的噴勢情況,檢測空氣中硫化氫的含量,以致未能向上級有關部門確定點火時機和實施點火,有效控制硫化氫有害氣體的進一步擴散提供相關資料和數據。

  副經理一再錯過點火良機  

  2003年12月23日22時20分左右,川東鑽探公司副經理、總工程師、安全和井控總監、應急指揮中心主任吳華獲悉羅家16H井井噴失控的消息後,指令鑽井二公司主任工程師曾偉從四川省宣漢縣立即趕往事故現場。

  24日零時許,吳華親自率隊由重慶市區趕往事故現場組織搶險。途中,當已趕到事故現場的曾偉向其請示是否可以點火時,吳華認為現場情況不明未同意點火,但吳華又不及時督促或指派現場有關人員監視井口噴勢情況,檢測井場周圍硫化氫在空氣中的含量,查明現場情況。

  24日淩晨1時許,當吳華接到原川東鑽探公司經理歐書偉電話,轉告四川石油管理局胥永傑副局長“絕不能死一人”的指示,以及24日上午10時30分左右,到達井場附近的開縣高橋鎮時聽到公司人武部副部長曾義彬彙報“可能有人死亡”的情況後,本應按有關規章制度,及時安排人員監視井場情況,但吳華卻違反上述規定,在事故現場物資條件具備的情況下,仍未安排專人對井場進行踏勘。11時30分左右,當吳華確知已有人因硫化氫中毒死亡,並接到四川石油管理局胥永傑副局長明確要求“儘快點火,確保人員安全”的指示後,本應依照公司《應急工作手冊》中所確定的應急決策的基本原則,儘快組織實施點火,將硫化氫有毒氣體充分燃燒,以“防止二次事故,阻斷危害物源”,但吳華由於事先未能準確地掌握井口的噴勢情況,而不能“權衡損益風險,決策當機立斷”作出點火指令。

  直至24日13時許,當鑽井12隊副隊長崔龍在井口附近執行搜救任務時,意外發現井口停噴,吳華才安排公司職工曾明昌和鐘策去井場踏勘,後又與四川石油管理局工程技術部部長伍賢柱、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川東北氣礦副總工程師樂宏一道親往井場進行了踏勘,經踏勘情況屬實後,14時許,吳華才決定組織實施放噴點火。由於事先未制定點火方案,直至16時許方點火成功。

  國務院專家調查組的事故鑒定報告認為,井噴失控以後,指揮決策嚴重失誤,沒有及時對放噴管線實施點火,以致大量含有高濃度硫化氫的有害氣體噴出,造成了這次事故的擴大和惡化。川東鑽探公司及有關決策人員,對這個井是否應採取點火措施,未能儘快做出果斷決策和明確指令,是事故擴大的原因。

責編:閆冬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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