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分析:如何給井噴事故6名責任人定罪
央視國際 (2004年07月14日 11:39)
專題:重慶天然氣井噴事故傷亡慘重
新華社重慶萬州7月14日電(記者 黃豁 田雨 陳敏)吳斌、王建東、宋濤、吳華、向一明、肖先素6名被告人均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起訴。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認為,被告人吳斌身為企業管理人員,在生産作業過程中,忽視生産安全,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發生重大事故,對井噴失控及事故擴大導致重大損失負有直接責任;被告人王建東、宋濤身為企業技術人員,在生産作業過程中,忽視生産安全,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發生重大事故,對井噴失控負有直接責任;被告人吳華身為企業管理人員,在直接指揮搶險作業中,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事故擴大,對事故擴大導致重大損失負有直接責任;被告人向一明、肖先素身為企業職工,忽視生産安全,在生産作業過程中,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發生重大事故,對産生溢流發生井噴負有直接責任。上述6名被人的行為,造成了243人因硫化氫中毒死亡、2142人因硫化氫中毒住院治療、直接經濟損失6432.31萬元的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對被告人吳斌、王建東、宋濤、吳華、向一明、肖先素提起公訴。
責編:閆冬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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