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視點:教育領域不合理的行政許可亟須清理
央視國際 (2004年06月28日 08:24)
中國青年報消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將於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中國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國行政體制改革進程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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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久以來,我國政治生活中一直存在著政府權力的“越位”、“錯位”和“缺位”現象。一些需要政府進行管理的事情,政府沒有盡到管理職責;一些本來不需要行政干預的事情,政府又干預太多。這種現象,在教育考試領域中也非常突出。我以為,教育考試市場自身能夠完成的功能,行政權力應該全面退出。
政府該管的是考試質量。考試是衡量人的能力的“天平”或“體溫計”。這個“天平”或“體溫計”,本身很可能存在質量問題。質量好的考試可以基本準確地反映人的能力水平;質量差的考試在測量過程中誤差大,不能真實反映考生水平。譬如以往我們所説的“高分低能”,就是指考試分數不能反映考生的真實水平,這樣的考試就是存在質量問題的考試。
在美國和英國,政府基本不參與試卷的編制和使用。在美國,考試的編制和實施由美國教育考試中心(ETS)、美國大學考試中心(ACT)、一般教育發展考試中心(GED)等民間機構承擔;在英國,考試的編制和實施由劍橋大學考試委員會(UCLES)、倫敦城市行業協會(C&G)、皇家工藝協會(RSA)、商業與技術教育委員會(BTEC)、倫敦工商協會考試局(LCCIEB)等民間機構承擔。在美國,不論是大學入學考試、全國高中畢業生文憑考試,還是各州或學區的統一考試,大多委託專業化的考試機構來編制試題。這些專業考試機構,都需要接受市場檢驗,憑藉考試的質量立足。
我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三條規定:“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範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二)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三)行業組織或者仲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學校以什麼樣的方式招生,確立怎樣的招生標準,本來應該是學校“能夠自主決定的”,是“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是“能夠自律管理的”,也是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並不需要行政許可。然而,在招生領域,我國現在還有許多不合理的“政府許可”。
例如,1995年12月26日,原國家教委發出《關於外國留學生憑〈漢語水平證書〉註冊入學的規定》文件。該文件規定,凡進入中國理工農醫專業學習的外國留學生,要達到漢語水平考試(HSK)3級,凡進入中國文史哲中醫專業學習的外國留學生,要達到HSK6級。現實情況是,北大、清華、人大、北師大等學校對理工科留學生的要求是HSK5級甚至更高———北大對理工科留學生現在要求是達到HSK8級;而對於西部一些努力吸引外國留學生的大學,並不會認真計較留學生所達到的HSK級別———在這一領域,“市場競爭機制”已經基本實現了“有效調節”。這樣的“行政許可”文件實際上已淪為一紙空文,是應該被清理廢止的。
再舉一例:2003年,教育部批准22所重點大學可以用錄取總名額的5%進行自主招生試點。2004年,教育部批准的自主招生試點學校增加到28所。這其實也是一種用行政權干預學校自主權的做法。作為一名大學教師,我希望,伴隨學校法人地位的逐漸形成,伴隨行政許可法的逐步落實,大學招生將不再是政府行為,而是學校的自主行為———學校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教育理念來選擇學生。具有自主招生權的學校不是28所,而應該是所有大學;自主招生名額不是5%,而應該是100%。同時,作為一名把編制高質量考試當做事業目標的考試測量學專業人士,我期待著:伴隨行政許可法的逐步落實,考試的主要功能將不再是一種基於政府權力的“管理”,而是一種基於考試自身質量的“服務”。
除此之外,職稱外語考試、高考分數線的劃定也屬於不合理的行政許可。(作者係北京語言大學漢語水平考試中心副主任) 謝小慶
責編: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