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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已去07-03-14
美國説中國沒有人權,有一定的道理. 我有親身體會.我今年53歲了,從35歲夫妻感情破裂,已經是死亡婚姻,維持婚姻.因為結婚證丟失,離婚用了將近十五年. 我80年結的婚,原先登記的地方87年才建的檔案,沒檔案可查,拿著廠裏的證明和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的證明,婚姻登記處不給辦理,拿著證明到法院不給立案.新的婚姻法實施後,經過省民政廳市民主局和電臺的幫助,終於協議離婚.此時我已經50歲,已經老了. 可能我死心眼,沒給婚姻登記處和法院的相關人員送禮,可是我也不知道人家住在哪兒?離婚本身就是悲劇,誰還有心送禮? 我想問,誰應該對我失去的青春負責?雖然死亡婚姻,卻享受不了國家給的福利待遇,不該交的卻逼著交了,失去的已經失去,怎麼辦? 誰給補償?可憐可嘆!為什麼我的命運由別人掌握?為什麼不健全法律?是老百姓沒提嗎?是當時的高層不重視小百姓的疾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