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3月10日 11:25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蘭州3月9日電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7日對一起死刑案件進行了二審公開開庭審理。這是甘肅省高院首次進行公開開庭審理的死刑二審案件。庭審結束後,法院當庭作出終審判決,被告人張佔偉由死刑改判為死緩,被告人李合申維持原判。
被告人張佔偉和李合申都是河南省上蔡縣農民。一審法院審理後查明,2000年10月9日,李合申和張佔偉預謀到嚴某家搶劫財物。當晚8時許,兩人來到蘭州市城關區紅山根嚴某家後,張佔偉以借宿為由要求住在嚴家。得到嚴的答應後,李合申便藉故離開,然後藏在嚴家的門外接應。次日淩晨2時許,張佔偉看到嚴某熟睡後,用皮帶將嚴某勒昏。然後,他打開房門叫來李合申,兩人合力拉緊皮帶致嚴某死亡後,搶得5000余元及香煙數包後逃離現場。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佔偉、李合申合謀入室搶劫,在搶劫過程中致死一人,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張佔偉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判處被告人李合申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張佔偉的律師認為,一審法院在上訴人案發時年齡尚不足18周歲的情況下,錯誤採信公安機關取得的相互矛盾且不能確切認定張佔偉犯罪時已年滿18周歲的犯罪年齡證據,採信尚有存疑,因此向甘肅省高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對張佔偉從輕改判。
當日庭審調查結束後,合議庭經過綜合全案證據進行評議,並提請院審判委員會當場評議後,作出終審判決,一審法院認定兩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但對張佔偉的量刑部分不當,被告人張佔偉依法應當判處死刑,但不必立即執行。故改判犯搶劫罪的被告人張佔偉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李合申維持原判。(完)
責編:西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