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2月14日 10:26 來源:新華社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458號國務院令,公佈《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娛樂場所違法記錄將曝光
為加強對娛樂場所的監督管理,新修訂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娛樂場所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對列入警示記錄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並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條例》指出,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開辦娛樂場所需持有娛樂經營許可證
《條例》對娛樂場所投資者和從業人員有所限制,規定有特定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員以及吸毒成癮人員不得進入娛樂業。
《條例》規定,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投資人員、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條例所禁止情形的書面聲明。
申請予以批准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並依規定核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數量;不予批准的,申請人將收到説明理由的書面通知。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主要設施設備、投資人員,或者變更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
娛樂場所不得接納和招用未成年人
《條例》還明確,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遊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如有違反,則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
娛樂場所也不得招用未成年人。如招用未成年人,《條例》規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五種地點不得設立娛樂場所
為防止擾民,國務院13日頒布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條例》規定,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五種地點: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內;居民住宅區和學校、醫院
、機關周圍;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建築物地下一層以下;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
對營業時間,《條例》也作了具體規定,每日淩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
娛樂場所應使用正版音像製品、電子遊戲産品
《條例》指出,娛樂場所使用的音像製品或者電子遊戲應當是依法出版、生産或者進口的産品。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
曲目和屏幕畫面以及遊藝娛樂場所的電子遊戲機內的遊戲項目,不得含有危害國家安全、煽動民族仇恨等內容;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不得與境外的曲庫聯接。
《條例》還規定,遊藝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遊戲設施設備,不得以現金或者有價證券作為獎品,不得回購獎品……
娛樂場所不得強迫、欺騙消費者接受服務、購買商品
娛樂場所不提供價目表,消費者結賬時面對“離譜”的花銷大呼“挨宰”——為杜絕這種情況,新修訂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要求,娛樂場所提供娛樂服務項目和出售商品,應當明碼標價,並向消費者出示價目表;不得強迫、欺騙消費者接受服務、購買商品。
為更加規範娛樂場所的服務,《條例》規定,營業期間,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應當統一著工作服,佩帶工作標誌並攜帶居民身份證或者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衛生規範,誠實守信,禮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産權利……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 違者將撤職開除
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條例規定,與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四種情形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在娛樂場所從業
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者在娛樂場所內從業:
(一)曾犯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強姦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強制戒毒的;
(四)因賣淫、嫖娼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管理條例:禁止娛樂場所內娛樂活動含有九類內容
條例稱,國家倡導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禁止娛樂場所內的娛樂活動含有下列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或者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傷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宣揚淫穢、賭博、暴力以及與毒品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責編:西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