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牡丹江醫學院大五女學生王洪傑在實習期間生了個男孩。時間是2005年2月6日。分娩的前一週,她和愛人林曉功才辦理了結婚證。
很快,王洪傑被舉報。3月24日,牡丹江醫學院作出決定,以王洪傑違反校規為由將其開除。
9月21日,王洪傑起訴要求法院確認牡丹江醫學院“開除”她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並撤銷學校方面作出的“開除”決定。12月8日,牡丹江市愛民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撤銷被告牡丹江醫學院牡醫學院政發[2005]3號關於王洪傑開除學籍處分的決定。牡丹江醫學院不服一審判決向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在校期間結婚生子該不該被開除學籍?孩子如今已滿周歲,作為母親的王洪傑還在等二審法院的終審判決。
在校學生生子學校決定開除
牡丹江醫學院以學院文件形式作出的《關於給予王洪傑開除學籍處分的決定》內容簡明扼要:王洪傑,女,2000級檢驗專業2班學生。經調查核實,王洪傑在校外與林曉功非法同居,並於2005年2月6日在牡丹江二院生下一男孩。王洪傑以上違紀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王洪傑在證據面前拒不承認,沒有任何悔改表現。該生所作所為嚴重觸犯了校規校紀,在社會和學院造成了極壞影響。根據教育部《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三條第五款、《牡丹江醫學院大學生鼓勵與處罰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給予王洪傑開除學籍處分。
開除程序不當一審撤銷決定
對於牡丹江醫學院的決定,王洪傑不服,2005年5月25日,向黑龍江省教育廳申請行政復議,黑龍江省教育廳認為,根據教育法的規定,王洪傑對牡丹江醫學院的處分決定不服屬申訴範疇,遂決定“不予受理”。
9月21日,王洪傑以牡丹江醫學院對她的“處罰過重,且顯失公正”為由向牡丹江市愛民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確認牡丹江醫學院“開除”她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並撤銷學校方面作出的“開除”決定。
10月18日,愛民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洪傑經考試合格,由被告牡丹江醫學院錄取,享有該校的學籍取得了在該校學習的資格,同時也應當接受該校的管理。雖然學校有相應的教育自主權,但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被告牡丹江醫學院對原告王洪傑作出開除學籍的決定未送達給其本人,未告知相關權利,違反了行政處罰法及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學校在對學生處分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將處分決定書送交給本人,並告知被處分人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而被告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違反上述程序不具有合法性故判決予以撤銷。
牡丹江醫學院不服一審判決,向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開除處分過重律師稱其違法
“其實,牡丹江醫學院的行為不僅存在程序上的錯誤”,王洪傑的代理律師張春發一直都在通過各種渠道低調講事明理。在起訴之前,王洪傑的代理律師張春發還給牡丹江醫學院遞交了一份措辭委婉的《律師意見函》:貴校就王洪傑當前依法結婚,合法生育的行為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不符合國家的法律規定,對其作出的處分明顯過重。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王洪傑結婚生子時已經二十三周歲,且取得結婚證書。王洪傑的行為合法,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張律師還對牡丹江醫學院開除王洪傑的依據進行了分析。《牡丹江醫學院大學生獎勵與處罰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非法同居或發生不正當性行為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王洪傑不屬於“非法同居”的情形。婚姻法規定的“非法同居”其定義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以夫妻名義居住為重婚)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而王洪傑和愛人林曉功在其登記結婚前的行為為未婚同居。牡丹江醫學院在處分決定中將王洪傑本來是屬於一般的“同居”關係,定性為“非法同居”是錯誤的,據此作出開除學籍的行政處分決定與國家的法律相悖。
本網哈爾濱2月12日電
責編:西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