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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條例3月1日施行 防治步入法制軌道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2月13日 10:21 來源:人民日報

  1月29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第457號國務院令,公佈《艾滋病防治條例》(以下稱條例),新華社2月12日受權播發條例全文,該條例將於3月1日起施行。權威人士指出,該條例明確了政府和個人艾滋病防治的權利與義務,體現了中國防控艾滋病的更大決心———

  ■體現中國政府的重大承諾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在接受採訪時表示,艾滋病防治不僅是公共衛生問題,更是社會問題,涉及禁毒等社會環境綜合整治、特殊人群不良行為的改變等多方面因素,因此國務院為艾滋病獨立制定防治的具體辦法。

  世界衛生組織駐華代表處艾滋病性病組組長魏瓦特在接受採訪時認為,條例的出臺,表明中國政府充分認識到艾滋病防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體現了政府在這一問題上的重大承諾。

  聯合國艾滋病規劃署駐華辦事處代表雷若舟認為,條例是中國政府“防艾”整體戰略的重要部分,表明政府將把艾滋病防治作為更重要的工作來抓。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説,在艾滋病防治方面,政府負有主要責任。根據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統一領導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和工作責任制,對有關部門承擔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進行考核、監督。

  魏瓦特也認為,地方需要在整合各種資源,並將其充分利用到艾滋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更大的努力。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屬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指出,保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人權,並實現其權利義務的平衡,是制定條例過程中重點研究的問題。因此,條例規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權利和義務,在總則中規定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有關信息;醫療機構不得因就診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諉或者拒對其其他疾病進行治療;國家實行艾滋病自願諮詢和檢測制度。

  同時,條例規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應當履行下列義務: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流行病學調查和指導;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接診醫生;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條例還規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艾滋病。“故意傳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説。

  ■鼓勵支持有關組織個人參與防治

  條例強調了鼓勵和支持社會基層組織和公民團體在艾滋病防治中的重要作用。

  條例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有關組織和個人依照條例規定以及國家艾滋病防治規劃和艾滋病防治行動計劃的要求,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對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贈,對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的人群進行行為干預,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提供關懷和救助。

  ■公共場所不放置安全套將受處罰

  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如果未能做到,條例中明確規定將受到不同程度的處罰。

  條例同時表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等部門應當組織推廣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應網絡。

  (仲吾)

責編:西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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