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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煙草分局原副局長挪用公款被判15年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1月25日 11:13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成都1月24日電(王鑫、程興宏)成都市高新區原煙草公司副經理兼高新區煙草專賣局副局長李元春在任期間,夥同一個體煙販,涉嫌挪用公款達2100萬元。成都中級法院日前以挪用公款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元春、個體煙販左北平有期徒刑15年,並對二人未歸還的犯罪所得83萬元繼續予以追繳。

  據司法機關調查,1997年1月,李元春被聘任為成都市煙草專賣局高新區分局副局長、高新煙草公司副經理(主持工作)。當年12月,個體煙販左北平由於在岳池縣農村信用合作聯合社有兩筆貸款共計2100萬元急需歸還,便找到他以前的老師李元春,提出讓高新煙草公司出面幫忙在該信用社貸款2100萬元用於歸還左的貸款。

  在左北平的多次要求下,李元春表示同意。12月31日,李元春在未經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同意和向上級主管領導彙報的情況下,私自帶上單位的公章和相關手續與左北平一起到信用社以煙草公司的名義貸款2100萬元,並直接將其轉到左北平的賬上,幫左北平還了在該社的貸款。

  此後,從1997年至2005年期間,左北平替高新煙草公司僅歸還了223.7萬元貸款,2005年8月28日,左北平又貸款1800萬元為高新煙草公司歸還該2100萬元,最後,尚欠83萬餘元未能歸還。

  法院審理認為,李元春私自以單位名義與信用社簽訂貸款合同,且此款是經李元春同意才劃入左北平的賬戶,此款應屬於高新煙草公司的公款,故應認定李元春將公款挪給左北平使用。而且,事實證明是二人共謀策劃挪用公款,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左北平屬於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故法院認定李元春係國家工作人員,其與左北平共謀利用李元春職務上的便利,私自以李元春單位名義從銀行貸款,並擅自將該款用於左北平的個人還貸,且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3個月未還,至今仍有挪用的數額巨大公款不退還,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了挪用公款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作用相當,無主、從犯之分,故成都中院依法做出上述判決。(完)

責編:西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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