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貴陽1月22日電 記者何雲江 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2日在貴陽開庭,對成都火車站派出所“警賊勾結案”做出二審判決,駁回張保觀等8名原審被告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張保觀等8名原審被告人,案發前係成都鐵路公安處成都火車站鐵路派出所民警,分別於2005年3、4月間因為涉嫌濫用職權被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成都鐵路運輸分院決定實施逮捕。根據有關規定,成都鐵路運輸檢察分院將案件指定由貴陽鐵路運輸檢察分院審查起訴。鋻於本案的特點是警察以警組的形式與盜竊團夥勾結作案,11名被告人被合併為3案分別被提起公訴。
2005年12月5日,貴陽鐵路運輸法院審理後做出一審判決:張保觀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馮桃、宋寧、彭勇、林維、智勇、李東升、崔少峰等7人分別被判處4年6個月至6年6個月不等有期徒刑;接正錦、金國玉、程輝等3名被告人因具有自首或重大立功表現等酌情從輕處罰情節,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至5年。一審宣判後,張保觀等8人或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以具有立功表現、量刑過重等理由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火車站候車廳是旅客進站上車、候車之地,盜竊分子向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交納“班費”、“烤火費”的行為説明其進入候車廳的目的不是為乘坐交通工具,而是為了實施不法活動並尋求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的包庇和縱容。由於各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放棄查緝和打擊犯罪分子的職責,使得盜竊人員長期作案,侵害了廣大旅客的財産安全,嚴重敗壞了公安機關形象,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編:西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