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姚芃 在北京市律師協會消保專業委員會今天召開的“春運出行的法律問題研討會”上,有關專家、律師對春運期間鐵路客運票漲價的依據提出
質疑,呼籲政府應力促在春運問題上平衡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權利義務,實現公平合理的春運消費。
北京律師協會消保專業委員會主任邱寶昌律師等專家指出,春運出行,是普通中國人每年都會經歷的一次痛苦和折磨。只要在春運期間坐過火車的人,肯定會對火車裏的擁擠不堪、臟、亂、差留下深刻的印象。
回家過春節是中國人民的文化傳統和感情需要,這種需要已經成為一種非選擇性的需要,買票乘車已經成了一種非選擇性的消費。現在,鐵道部門僅僅依靠所謂價格杠桿限制人民這些需求的實現。自由市場經濟條件下,價格是由供求關係來決定的。但是,國內的鐵道部門根本不是在這樣的條件之下使用價格杠桿。
同時,火車票漲價違反了價格法。價格法第23條規定:“制定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鐵道部與國家發改委在2002年舉行了一次聽證會,但該次聽證會流於形式,引起了很大的爭議。此後有關部門再沒有舉行過聽證會,票價卻年年上漲。
作為消費者的乘客支付了比平常更高的票價,卻享受了更差的服務。這種不對等的普遍發生已經嚴重損害了作為一個社會基本準則的公平合理原則。應當在現有的條件下,增加經營者的義務,加重經營者的責任,平衡雙方權利與義務,實現公平、合理的春運消費。
責編:西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