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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成年人可以適用無期徒刑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11月22日 13:57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 張波 新聞來源:檢察日報

  對未成年人是否能適用無期徒刑,由於對刑法第四十九條或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有不同的理解,存在著肯定説和否定説之爭。

  主張未成年人不能適用無期徒刑的觀點認為,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是禁止性規範,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是命令性規範,這兩條規定是兩個獨立的法律規範。在對罪該判處死刑的未成年人處罰時,這兩個法律規範都是必須適用的。即必須在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的基礎上再適用從輕或者減刑處罰的規定,由於死刑已經明文規定不得適用於未成年犯罪人,因此,不能在死刑基礎上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適用無期徒刑。同時,由於無期徒刑是沒有刑期的刑種,不可能在無期徒刑的範圍內實現從輕處罰,因此,對未成年人在適用從輕處罰的規定時不可能適用無期徒刑。

  主張未成年人可以適用無期徒刑的觀點認為,對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而判處無期徒刑,已經體現了從寬處罰,可以不再適用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因此可以對未成年人適用無期徒刑。

  未成年人能否適用無期徒刑的問題,實際上在舊刑法的時代已經得到了解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91年《關於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所犯罪行特別嚴重能否判處無期徒刑問題的電話答覆》認為:“根據刑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精神,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所犯罪行特別嚴重的,最高刑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另外,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5月2日《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關於對未成年罪犯刑罰的適用”中對剝奪政治權利適用的規定中指出:“對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未成年罪犯,除依法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的以外,一般不附加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因此,司法實踐對於未成年人能否適用無期徒刑的態度是非常明確的。

  筆者贊成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和肯定説的結論,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對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是指即使比照法定刑從輕或減輕處罰後應判死刑,也不能宣告死刑。因此,無論對成年人犯罪還是未成年人犯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在法定刑的基礎上從輕或減輕處罰,因此無期徒刑可以成為對未成年人實際判處的最高刑罰。

  有人或許會提出質疑説,對於未成年人應處無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刑事案件,可以依其罪行比照宣告刑從輕或減輕處罰,而對於未成年人應處死刑案件,卻只能比照法定刑從輕或減輕處罰,明顯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其實,刑法第四十九條關於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的規定,除了應判處死刑的案件適用這一條對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情形外,還包括罪該判處無期徒刑存在累犯等加重情節當判死刑,同時適用十七條第三款而從輕判處無期徒刑的情形,這樣也就同樣體現了罪刑相適應原則。

  (作者單位:浙江省委黨校)

  (以上觀點歡迎爭鳴討論)

責編:西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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