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我國有關食品安全的相關法律法規
央視國際 2004年03月09日 16:43
我國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主要針對生産領域和流通領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規定,食品生産經營過程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保持內外環境整潔,採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規定的距離;食品生産經營企業應當有與産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等廠房或者場所;應當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洗滌、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設備佈局和工藝流程應當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人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後必須洗凈,保持清潔;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必須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食品生産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産、銷售食品時,必須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必須使用售貨工具;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街頭食品衛生進行管理。街頭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禁止銷售下列食品: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以及色、香、味、形異常的食品;使用非食用化學品泡發的水産品及動物內臟和使用病死、毒死的畜、禽、水産品加工製作的食品;無産地、廠名、生産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分等商品標誌的定型包裝食品和超過保存期限的食品;使用非食用色素或濫用糖精、色素等添加劑生産的假冒偽劣食品;使用未經獸醫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肉加工製作的食品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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