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以新華社、《人民法院報》2008年公開報道被判刑的處級(含副處級)及以上的100個涉案黨政官員和國有企業高管為樣本,研究貪官年齡同腐敗之關係,結果是:2008年貪官平均年齡為50.8歲,6成集中在46到60歲。(2月22日《法制晚報》)
其實,這樣的研究沒什麼意義,也不能給我們什麼啟發,是走上了反腐敗的岔道。
首先,那些研究得出的“成果”我們閉着眼睛也可以推論出來。如,2008年的貪官比2007年更“年輕”了。因為我們整個幹部隊伍的年齡都在降低,貪官的平均年齡當然也相應降低。説2008年“處局級幹部犯罪仍然高發”的結論也是錯的,因為斷言“高發”不能只看絕對數,而應該看相對數,這就要拿發案數與幹部基數相比較。
其次,官員腐敗與年齡沒有必然的聯絡,只與權力有關,或者説得更準確一點,只與他們的權力不受監督有關。拿這把鑰匙就能打開問題的大門。為什麼40歲以下的8個涉案官員全是處級?因為在基層,30到40歲最多只能做到處級……如果我們不抓住權力這個牛鼻子,解釋問題甚至會自相矛盾。説年輕貪官是“因為年輕膽子比較大,抵禦誘惑的免疫能力也比較差”;那為什麼年老的官員又發生“五九現象”?應該説,當權力不受監督時,發生腐敗是絕對的,不管他是什麼年齡。
話又説回來,即使我們發現了官員腐敗和年齡真的有規律,我們的辦法還是要回到強化對權力的監督上,而不能針對不同年齡出臺監督措施。
責編: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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