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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燃油附加費動態調整機制
(一)現行燃油附加費動態調整機制概況。
為積極應對燃油價格變動對出租車行業的影響,2006年本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企業、駕駛員、乘客、政府四方共同負擔原則,經價格聽證程序,建立了出租車燃油附加費動態調整機制。在油價(93號汽油最高零售價,下同)達到5.20元/升時,由企業發放燃油補貼與駕駛員共同承擔燃油上漲費用。油價達到5.50元/升時向運距超過基價里程的乘客收取0.50元/運次的燃油附加費,5.80元/升時收取1.00元/運次的燃油附加費。油價達到6.10元/升時,提高租價,租價調整後,取消燃油附加費和停發燃油補貼。
2009年,根據國家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精神及油價變動情況,經市政府批准同意,本市完善了上述機制。油價在4.26元/升(不含)至6.20元/升(含)區間變動時,由政府與企業向出租車駕駛員發放臨時燃油補貼,承擔油價變動影響。油價在6.50元/升(不含)至7.10元/升(含)區間時,在由政府和企業向出租車駕駛員發放臨時燃油補貼的基礎上,加收乘距超過基價公里乘客1.00元/運次的燃油附加費。油價超過7.10元/升時,按照程序研究調整租價,租價調整後取消燃油附加費。
2011年2月20日,本市93號汽油價格達到7.45元/升,超過租價油價聯動機制啟動點7.10元/升。考慮價格宏觀調控情況,未進行租價調整,繼續採取加收燃油附加費方式。2011年2月以來,本市根據油價變動,4次上調2次下調燃油附加費標準。
現行聯動機制總體上達到了預期效果,基本消化了油價上漲對出租車駕駛員燃油增支的影響,促進了服務質量的穩定。
2013年3月2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出臺了成品油價格機制完善方案,將成品油調價週期由現行22個工作日縮短至10個工作日,並取消了國際市場油價波動4%才能調價的幅度限制。新機制運行後,成品油調價頻率加快。為適應新的油價調整機制,降低油價頻繁變動對行業和社會的影響,本市現行燃油附加費動態調整機制需進一步完善。
(二)燃油附加費動態調整機制方案。
為使本市出租車價格適應油價短週期、高頻度調整,降低油價波動對行業和乘客影響,按照“可升降,易操作;動態聯動,直觀清晰”的原則,完善燃油附加費動態調整機制,實施燃油附加費標準與出租車常用油品(京92號汽油,下同)最高零售價波動水平定期聯動。
1.聯動標準:按照本市出租車耗油及載客運營實際測算,油價每上漲0.8元/升,需加收1元燃油附加費進行疏導。
2.聯動方式:以3個月為1個週期,定期測算調整燃油附加費標準。週期內本市出租車常用油品最高零售價加權累計變動水平每提高(或降低)0.8元/升,燃油附加費相應提高(或降低)1元/運次。油價變動水平不足0.8元/升,按照“順序承擔油價風險,適時疏導油價影響”的原則,相應採取駕駛員負擔、企業、政府臨時補貼措施,燃油附加費標準不作調整。具體順序承擔方法由市交通委會同市財政局制定實施。燃油附加費標準調整不再召開價格聽證會,燃油附加費調整同時按上述辦法順序調整燃油補貼。
四、綜合配套措施
為加強出租車運價管理,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持續發展,本市同時配套實施以下措施:
(一)繼續保持燃油補貼政策。為減輕社會負擔,並提高補貼效率,本市將繼續實施出租車燃油補貼政策,並在保持燃油補貼總額不變的前提下,建立燃油應急補貼運力保障獎勵機制,優化調整燃油補貼方式。部分補貼與駕駛員出車天數、月均工作時間、日均出車率等運營指標挂鉤後直接發放,體現多出車多收益;部分補貼用於燃油變動應急補貼、運力保障獎勵機制和雨雪災害天氣政策性車損保險。具體補貼辦法由市交通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實施。
(二)加強出租車行業成本監管。在加強出租車行業日常監管和堅持做好企業審計工作的同時,規範出租車行業成本核算,定期開展出租車企業成本監審,加強企業成本約束力度。
(三)保障駕駛員權益。嚴格控制企業承包金標準,堅決禁止企業借機提高向駕駛員收取的承包金標準,並要求企業在收取承包金和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費用之外不得再向駕駛員收取其他任何管理和服務費用。加強出租車專用票據管理,嚴格落實稅票免費政策。同時,加強對企業履行合同義務情況及社保政策執行情況監管,切實維護駕駛員合法權益。
(四)加快提升出租車服務質量水平。認真落實《關於加強出租車管理提高運營服務水平的意見》,積極推進推廣預約叫車服務、暢通投訴服務渠道、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強場站調度管理、凈化市場環境等政策措施,切實加強出租行業管理,提高出租車運營服務水平。同時,繼續優化公交線網,適度發展郊區縣區域客運,推進“袖珍公交”發展,解決居民區到地鐵“最後一公里”接駁問題。
(五)深化出租車租價政策研究,建立完善出租車租價動態調整機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綜合考慮駕駛員收入、油價變動等因素及行業發展需要,不斷完善本市出租車租價政策,建立與出租車行業管理相適應的租價動態調整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