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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記錄欠缺,換貨遭到拒絕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3日 06: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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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7月22日訊(記者 孫慧瑤 通訊員 夏慶田) 新買的手機頻頻出問題,維修兩次後要求換新機卻因無維修記錄而遭拒。20日,在沂源消保委的調解下,店家終於為消費者張女士更換了新手機。
 5月24日,家住沂源縣溫泉家園小區的張女士,在縣城一家手機店購買了一款手機。沒想到,還不到一個月,手機顯示屏就壞了。無奈之下,張女士將手機送修,取回後維修員並沒在保修卡上填寫維修記錄,張女士也沒在意。十幾天后,該手機又因同樣問題第二次送修。這時張女士要求售後維修員填寫記錄,得到的答覆是有事直接找他們就行了,不用做記錄。
 時過二十多天,此手機又出現通話雜音等質量問題,張女士實在不願再修了,要求商家更換新機。而商家則要求張女士提供兩次維修記錄,否則不能調換新機。“維修時不給填寫記錄,要求換貨時又要提供維修記錄,這我上哪兒弄去?”憤怒的張女士隨即投訴到沂源消保委,要求幫助維權。
 經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由此可見,發票和三包期內的維修記錄是消費者換貨、退貨的重要憑證。
 可個別商家為逃避承擔三包責任,以各種理由拒絕提供或填寫維修記錄。消保委工作人員認為,維修人員在為消費者提供維修前應履行告知義務,檢查故障完畢後先告知消費者商品發生故障的部位以及收費情況,由消費者決定是否維修。修好後維修人員應準確填寫維修記錄,包括維修部件的名稱、型號、故障情況説明及維修時間等,消費者要及時索要維修記錄憑證並妥善保存。
 消保委工作人員調查後認為,張女士投訴情況屬實。通過耐心做工作,最終商家為張女士更換了一款新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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