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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水庫溺亡 母親索賠34萬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9日 11: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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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特區報記者 吳濤

  兒子水庫溺水身亡,母親李女士狀告廣東粵港供水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務局,要求兩被告連帶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34萬餘元。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李女士的訴訟請求,該案昨天在市中級法院二審開庭。

  母親狀告水庫管理單位

  2011年7月26日,李女士接到東深派出所民警電話,告知在深圳水庫發現她兒子古某的屍體,古某溺水的地點在沙灣路東湖賓館至沙灣檢查站之間的路段。李女士隨後狀告深圳水庫的管理單位廣東粵港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粵港供水公司)未盡安全管理義務,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深圳水務局作為水庫的安全管理監督機關,未及時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古某在深圳水庫溺水身亡的嚴重後果,應與粵港供水公司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李女士索賠34萬餘元。

  法院一審駁回原告訴求

  該案一審時,粵港供水公司稱,為保護水源,深圳水庫周圍設置了圍欄,圍欄距水域及發現地點有較遠距離,目測不少於50米,且沒有任何道路可通行。發現地點除了水庫巡查人員乘船從水上到達外,平時人跡罕至。因此,他們認為,除非古某故意翻越圍欄並在非常危險的荊棘中跨越前行,否則不可能到達案發地點。案發地點從岸邊到水面非常陡峭,僅能攀爬下去,而警方對現場勘查的照片看來,古某的揹包就在離水庫邊沿還有好幾米的岸上,説明古某並非是在正常行走時無意落水。粵港供水公司認為,自己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責任。而深圳市水務局稱,該局不是深圳水庫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與本案無關,深圳水庫屬於省管工程,屬於省水利廳管理。

  羅湖法院審理後認為,深圳水庫不是旅游區也不是公共活動場所,不對社會公眾開放,且有圍欄措施足以保證一般人不會進入,已經盡到了一般安全保障義務,且無證據證明古某的死亡與粵港供水公司的管理職責之間有因果關係。而按生活常理,一般人不會前往案發地點,古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能夠預見深入案發區域和攀爬水面陡坡的危險性,其自甘冒險前往,應自負其責,該院一審駁回李女士的訴訟請求。

  二審雙方有望達成調解

  李女士不服上訴,她認為,一審明顯偏袒了被告一方,她表示,發現兒子屍體的市民劉先生在派出所做的筆錄可以證實,發現古某的地方路邊柵欄有破口,可以隨意進去小便,正因為這處破口,周邊也無禁入標識,沒有管理人員巡防或治安崗亭等設施勸阻,才導致了古某不幸溺水身亡的悲劇。據她介紹,案發水域並不是只有巡查人員乘船才能進入,實際上不少市民就是從柵欄破口處進入水庫區域釣魚的,該處周邊沒有任何禁入的警示牌,且管理方也知道常有人去偷釣魚,卻聽之任之,沒有任何措施防護。

  昨日該案開庭時,粵港供水公司堅持認為此破口與古某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即便是圍欄有破口,也不代表古某一定會進入,進入也不一定會導致古某的必然死亡。

  法官主持了調解,雙方都表示願意調解,但粵港供水公司表示將向上級請示協商後才能給出調解方案。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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