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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深圳水庫溺亡 母狀告供水公司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9日 09: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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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郭彪)兒子古某水庫溺水身亡,母親李女士狀告廣東粵港供水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務局,要求兩被告連帶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34萬餘元。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李女士的訴訟請求,該案昨天在深圳中院二審開庭,李女士稱水庫圍欄有破口是導致兒子溺亡的直接原因。水庫管理方則稱有破口不一定就導致古某死亡。

  2011年7月26日,李女士接到東深派出所民警電話稱在深圳水庫發現其兒子古某的屍體。古某溺水的地點在沙灣路東湖賓館至沙灣檢查站之間的路段,該路段處於市中心地區,道路暢通。李女士狀告深圳水庫的管理單位廣東粵港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粵港供水公司”)未盡安全管理義務,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深圳水務局作為水庫的安全管理監督機關,未及時履行監督職責,導致古某在深圳水庫溺水身亡,應與粵港供水公司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李女士索賠34萬餘元。

  一審時,粵港供水公司稱,無法確認古某是何原因入水。為保護水源,深圳水庫周圍設置了圍欄,圍欄距水域及發現地點有較遠距離,目測不少於50米,且沒有任何道路可通行。發現屍體的地點除了水庫巡查人員乘船從水上到達外,平時人跡罕至。因此,他們認為,除非古某故意翻越圍欄並在非常危險的荊棘中跨越前行,否則不可能到達案發地點。案發地點從岸邊到水面非常陡峭,僅能攀爬下去,而從警方對現場勘查的照片看來,古某的揹包就在離水庫邊沿還有好幾米的岸上,説明古某並非是在正常行走時無意落水。粵港供水公司認為自己不應承擔責任。

  深圳市水務局稱,自己不是深圳水庫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與本案無關,深圳水庫屬省水利廳管理。

  羅湖法院審理後認為,深圳水庫不是旅游區也不是公共活動場所,不對社會公眾開放,且有圍欄設施足以保證一般人不會進入,已盡到了一般安全保障義務,且無證據證明古某的死亡與粵港供水公司的管理職責之間有因果關係。而按生活常理,一般人不會前往案發地點,古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預見深入案發區域和攀爬水面陡坡的危險性,其自甘冒險前往,應自負其責,該院一審駁回李女士的訴訟請求。

  李女士不服上訴。她指出,發現古某屍體的市民劉先生在派出所做的筆錄可以證實,發現古某的地方路邊柵欄有破口,可隨意進去小便,正因為這處破口,周邊也無禁入標識,沒有管理人員巡防或治安崗亭等設施勸阻,才導致古某不幸溺水身亡的悲劇。她表示,事發後整整4個月,這個破口依然存在,不見有補救措施,而是在古某溺水現場周圍設置了隔離網。據其介紹,案發水域並不是只有巡查人員乘船才能進入,不少市民從柵欄破口處進入水庫區域釣魚,該處周邊沒有任何禁入的警示牌,管理方沒有任何防護措施,古某是在看到有人隨意進出才進入了案發地。李女士認為,管理方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昨日該案開庭時,法官主持了調解,雙方表示願意調解,但粵港供水公司表示將向上級領導請示協商後才能給出調解方案。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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