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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車過戶 莫忘保險批改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0日 15: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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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着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為出行工具的私家車需求也正逐漸加大,但汽車在給人們帶來便捷的同時也帶來了風險,為了更好的用車,通常情況下車主們都會按照自己的實際情況給愛車投保,二手車自然也不例外。

  與新車相比,二手車價格雖相對便宜,但汽車的性能和零配件都不及新車,帶來的風險相對來説更大一些,因此,關於二手車保險的問題更應得到重視。

  專業人士提醒,在二手車的交易過程中,受讓人應查明車輛參加保險的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取得保險單原件及保險費發票。除此,為避免日後出險造成拒賠的風險,在車輛完成過戶登記後,車主一定不要忘記到保險公司辦理保單批改手續。

  在保險法修改之前,原《保險法》規定在車輛所有權轉移後,到保險公司變更合同主體是被保險人的法定義務,如未進行主體變更,在發生事故後,保險人有權拒絕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案例:王某於2008年9月為自有的本田轎車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司乘險、不計免賠特約險。但因償還債務所需,2009年4月王某將車輛抵給債權人李某,並辦理車輛過戶手續,但沒有辦理保險批改。2009年7月14日,李某的司機石某駕車撞上橋墩,致使乘車人死亡,石某3級傷殘,車輛報廢的特大事故。不過,當李某向保險公司索賠時,保險公司卻以未辦理主體批改為由拒賠。

  保險專業律師張景雲介紹説,2009年10月1日後實施的修改後的《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第四款更是明確規定,“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律師説法:張律師解釋説:“新法規定取得保險合同權利的同時,又有權利‘喪失’的特殊規定。所以,需要提醒消費者的是,當保險標的轉讓時,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如果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規定的通知義務,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將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也就是説,未進行保險合同主體變更,通常會給保險賠償造成困難。”本報記者 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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